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2022/07/29 16:14:36 查看1407次 来源:阿牛拉体律师

法条依据:聚众斗殴罪规定在刑法第292条,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一)本罪为必要的共犯

1.斗殴无防卫

2.“聚众”是指斗殴的方式,即要求多人参与。聚众行为是聚众斗殴的预备行为,实施具体殴打行为才有侵犯管理的行为,聚众斗殴不仅存在聚众斗,还有聚众殴的行为。△添加“聚众”的描述,可以排除二人之间的相互斗殴,或者一人与二人之间的相互斗殴行为成立本罪。

3.成立本罪虽然需要多人参与,但不要求斗殴的各方都必须三人以上。

4.本罪不是复行为犯,而是单一行为犯,但聚众斗殴可以分解为“聚众斗”与“聚众殴”。

△一般而言,单纯被攻击的人不成立聚众斗殴罪(没有聚众斗殴的实行行为),但首要分子除外(性质不一样)。

△一人殴打并无攻击行为的多人的,不成立聚众斗殴罪;多人殴打一人的行为造成伤害结果的,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5.聚众斗殴一般有首要分子,但不要求双方都有首要分子。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刑法》第97条)。

6.要联系本罪的法益认定犯罪,对于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聚众斗殴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二)主观方面:故意

△不要求各方均有斗殴的故意,其中一方有斗殴故意时,对该方以本罪论处。哪一方有斗殴的故意就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没有故意的不认定

(三)法定刑升格条件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持械”是指使用凶器斗殴,而不是指单纯的携带。在斗殴过程中显示凶器的,也应当认定为使用凶器斗殴。甲乙双方斗殴时,只有甲方持械、乙方未持械的,对甲方成员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对乙方成员不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第292条第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可能主观上是过失,该条是法律拟制。

1.行为人在斗殴过程中并无杀人故意,客观上致人重伤、死亡的,主观上具有预见可能性的,就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其中“人”包括对方成员与本方成员。

2.该规定仅适用于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殴者和首要分子,对其他参与者不适用该规定;倘若不能查明死亡原因,仅对首要分子适用该规定。

3.由于《刑法》第292条仅处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故一般参加者或旁观者的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该规定,而应根据其行为所符合的犯罪构成认定犯罪。

4.参与斗殴的行为人以杀人故意杀害他人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32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杀人之外的斗殴行为还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则应当数罪并罚。

5.聚众斗殴致人轻伤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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