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与教化对策研究(十二)

2022/08/14 15:57:31 查看1535次 来源:刘先宇律师

(二)域外少年司法制度比较

1.德国

德国少年司法制度是司法法和福利法并举的模式,注重对少年利益的保护。德国现行的《少年法院法》是1974年颁布,1998年最新修订,是一部集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为一体的具有教育思想特征少年刑法。依据德国少年犯罪的严重程度,少年犯罪案件原则上只能依据《少年法院法》进行刑事追诉,这区别于普通犯罪案件。

管辖机构上,德国采取在普通法院内设少年法庭模式,拥有专门的组织人员。管辖对象上,《少年法院法》将犯罪行为人区分为少年和未成年青年,其中少年指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未成年青年指犯罪时已满18周岁不满21周岁的人,但其智力、心理成熟程度、生理成长程度或其行为方式、等级等类似于未成年人。

德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特点有五个方面:

第一,对犯罪少年的处罚较轻。德国针对犯罪少年的法律处分有三种:教育处分,惩戒处分和刑罚处分。其中教育处分和惩戒处分都不具有刑罚效果,刑罚处分作为终局性的手段则是由监狱执行自由刑,最高不超过10年。另外所有对犯罪少年的处分都不得涉及剥夺公职资格、选举权和表决权方面。在德国司法实践上,教育处分被广泛使用,即使是采取了刑罚处分,少年法官仍可基于教育目的而采取缓刑。

第二,对犯罪少年采取缓科制度,此制度乃德国独有。德国《少年刑法》第27条:“虽经调查,但仍无把握确定少年的违法行为所表明的危险倾向程度,而判处其刑法又属必要的,法官可先确定该少年的罪责,对少年刑罚予以缓科,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这种考验期一般是1年以上2年以下,在考验期内如若少年不思悔改,行为不良,有着明显的危险倾向,那么少年法官便可以对其科处刑罚,反之若考验期满,少年没有不良行为,则表明其危险性有一定消除,那么之前的有罪判决即告消灭。

第三,对犯罪少年采取前科消灭制度。德国法律规定,少年法官可依职权或者犯罪少年及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依据犯罪少年的表现,宣布消除其前科记录。相比较于德国普通刑法,前科消灭制度在少年犯罪方面适用的更为广泛,条件也更为宽松,但为防止该项制度被滥用,亦规定了只能在执行刑罚2年以后做出等限制性条件。

第四,对犯罪少年的诉讼保护制度。少年法庭的审判与判决均不公开,如有证据证明诉讼参与人有不利于被告少年教育的情形,法官可以命令其不到庭;被告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到庭不利于被告人的,也可以命令其暂时回避;少年法院的判决结果告知被告人会对被告人产生不利于其教育的影响的,也可不予告知。

第五,对犯罪少年采取帮助制度。依据《少年法院法》的规定,在少年法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时,德国少年福利局和少年帮助协会有派出代表向少年法院提供有关教育和社会帮助观点的义务。该帮助代表应支持针对犯罪少年心理状况、生理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应帮助措施,参加所有涉及犯罪少年的诉讼程序,包括对犯罪少年考验期的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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