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不予答复,或者告知不存在如何处理呢?

2022/09/22 15:20:41 查看1088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公民向政府机关了解政府信息的重要途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也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作出了系统规定。


先生是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空地陈先生便在此空地上建了几间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后在2021该处地方被列入村民健身广场要求拆除陈先生的厂房为了解该建设项目的合法性,2022年8月25日先生以EMS邮寄的方式向住建局申请书面公开该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

2022年9月14日,住建局向先生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答复申请人该项目不在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业务范围内。并引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据该规定,住建局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而住建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充分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尽到必要的勤勉、检索义务。

因此陈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依法对住建局提起了诉讼法院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此,遇到行政机关以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答复的申请人可以及时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错过维权期限只能自己吃这哑巴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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