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袭警案”的是与非

2022/09/26 10:32:24 查看182次 来源:周付生律师

原创 周付生 邹松霖 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2022-06-26 19:38 发表于湖南

| 周付生 邹松霖

 

事件回顾

 

6月21日,郝女士驾车与其父亲一同前往医院取药,但其父女二人皆为黄码,且只有郝女士有社区通行证明。先后两次闯卡,被民警拦停,下车后情绪激动,高声喊叫其具有社区证明,要求看病放行。民警对其说明黄码不能通行后,郝女士称“那社区为什么黄码给我开证明,黄码为什么不能过”。要求通行无果后,郝女士希望与父亲原路返回。因其违反有关防疫规定并强闯关卡,民警在其驾驶室车门处阻拦其上车,要求配合调查,郝女士想挤过民警进入驾驶室未果,在肢体接触中倒地。其父亲郝某成见状快步上前,挥手击打民警面部。目前郝女士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其父郝某成因涉嫌袭警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引发热议,众多网友发表不同的评论意见,笔者认为有四方面问题值得探讨:一是民警拦停郝女士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二是郝女士是否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是否应当处以十日行政拘留?三是郝某成是否涉嫌袭警罪,是否应当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四是笔者在这一起事件中引发的一些思考。

 

问题一

民警拦停郝女士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答案是肯定的,民警拦停郝女士的行为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丹东是一个200多万人口的城市,案发当天丹东全域属于防范区,根据当地防疫政策,黄码者不能外出通行。确有疾病需要治疗的,由专门医院派专车接送治疗。限制黄码者的通行自由,是丹东当地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规定,为了防止疫情的扩散,采取的疫情控制措施。该措施是否合理,作为基层民警,无权质疑。作为民警,接到的命令是“黄码者不能通行”,其执法任务是遇有黄码者一律拦停,否则就是渎职。其执法依据为《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因此,民警拦停黄码的郝姓父女,是疫情防控的需要,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问题二

郝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是否应当被处以十日行政拘留?

 

笔者认为,郝女士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但不一定要处以十日行政拘留。

 

理由如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条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根据笔者前面的分析,民警拦停郝女士父女,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郝女士拒不服从民警的执法指令,意欲强行离开执法现场,已经构成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职务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两档:第一档是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二档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条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郝姓女子阻碍的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要按第二档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从目前的情况看,丹东警方处罚的依据应该就是该条款。

 

但笔者认为,郝女士虽然阻碍了民警执法,但确属事出有因,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应该顶格处以十日拘留。如果郝女士事后认错态度好,也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郝某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问题三

郝某成是否涉嫌袭警罪,是否应当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郝某成涉嫌袭警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构成该罪的关键一是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袭警的行为;二是看被袭击的是否是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本案视频看,郝某成实施了挥手击打正在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职务的民警,涉嫌袭警罪。因此,丹东警方对郝某成以袭警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合法的。

 

但正如前文所述,本案确属事出有因,郝某成已有七十多岁,从视频中看其“击打”行为暴力性并不强,也未给民警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如果郝某成事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书条款,对本案做撤案处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作出“构罪不诉”的决定。

 

结语

笔者在这一起事件中引发的一些思考

 

一件疫情防控下的小事最终为何能冲上热搜?在这件事情的舆论发酵下,背后的深层危机或许更值得我们思考。

 

思考一:民警执法要文明,处罚要适当,真正树立执法权威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形象的塑造和执法权威的树立,离不开自身素质的提高。各级公安机关要教育民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水平,熟悉执法业务,杜绝各种不文明的执法现象。对于破坏警察形象的“害群之马”,要坚决依法依规依纪处理,从而彰显公安机关对执法权威建设的重视力度。只有用过硬的执法本领,良好的执法形象,公正的执法态度去赢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支持、理解和拥护,才能真正树立执法权威。

 

思考二:要协调各方力量,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公安机关作为基层执法者,直面群众,很容易走到群众的对立面,引发冲突。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多审视政策的合理性、必要性。让群众能发自内心地理解支持有关政策。新闻宣传部门要把握好舆论导向作用,让人民群众了解公安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理解公安民警的辛劳,为民警的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塑造人民警察良好的执法形象,维护民警的执法权威。

 

思考三:群众要自觉配合民警执法,维护执法权威

 

本案郝女士带父亲黄码出行,违反了丹东当地防疫政策,遇到民警拦停时,觉得自己是带父亲拿药,早上做了核酸,有社区开具的通行证明,于是不配合民警执法,情绪激动,与民警发生言语、肢体冲突,质疑民警执法的合法性、正当性,从而导致事态的扩大。当然,其事后及时阻止其父亲郝某成击打民警的行为值得称道。很多网民之所以同情郝某父女,也是基于郝女士的理由。但公安机关是暴力执法机关,民警执法的预设前提就是合法的、正当的,因此要求群众一定要配合执法。否则,如果大家在遇到民警执法时,都质疑执法的合法性、正当性, 警执法权威将荡然无存,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秩序也将无法得到维护。当然,如果民警的执法行为确有不当,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控告、申诉等多种途径维权。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