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山打人事件相关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分析

2022/09/26 10:36:16 查看239次 来源:周付生律师

周付生刑辩团队 宋焕然

 

610晚上,在河北省唐山市一家烧烤店内,发生了一起恶性的殴打事件,其手段之残忍、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之恶劣,无不让人不胜其怒。笔者通过微博博主“繁华落尽只留芳华”以及“政协君”(人民政协报官方抖音账号,抖音号:rmzxbzxj)发布的事发时监控录像,以及警方最新的警情通报,尽可能全面的分析各个涉案人员可能会涉及到的罪名以及可能面临的刑罚。

监控录像主要是由两个不同的场景构成,其中包括店内场景和店外场景,店内场景主要是记录了6102402324135秒整个事件发展的起因,店外场景主要记录了2404724344秒几位涉案人员将几位被害女子拖到店外继续殴打的过程。该殴打过程主要经过了四个阶段的发展:一是身着绿色上衣男子(以下简称绿衣男子)骚扰身着白色上衣的被害人(以下简称白衣被害人),二是绿衣男子殴打白衣被害人,三是与绿衣男子同桌吃烧烤的同伴从烧烤店外冲到烧烤店内殴打被害女子,四是涉案人员被害人从烧烤店中拉出来继续殴打直至整个监控视频结束。

第一个阶段:骚扰(61024023-24049秒)

根据监控录像的显示,一位身着绿色上衣的男子在24025秒走进烧烤店时,朝着被害人那一桌看了一眼,然后便向收银台走去并和老板说了些什么,期间还向被害人的一桌比了手势。在点完菜后回去的路上,该男子于24039秒对身着白色上衣的被害人有猥亵行为。

第二个阶段:绿衣男子殴打白衣被害人(61024049-24056秒)

在猥亵未果后,绿衣男子掌掴白衣被害人,白衣被害人拿起桌上的酒瓶打向绿衣男子,绿衣男子此时死死抓住白衣被害人的衣领,此时被害人桌上的另一位黄发女子(以下简称黄发被害人)也拿起桌上的酒瓶砸向绿衣男子,绿衣男子将黄发被害人推开。白衣被害人此时得以脱身。

第三个阶段:与绿衣男子同桌的涉案人员冲进店内殴打被害人(61024052-24109秒)

在绿衣男子殴打被害人的同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与其同桌的吃饭的同伴也冲进了烧烤店内殴打被害人,根据店外的监控录像,可以很明显的看到从24047秒开始,陆续有金色条纹打底身着黑色衣服的男子(以下简称黑衣金色条纹男子)、头戴橙色帽子的男子(以下简称橙色帽子男子)、身着白色短袖的男子(以下简称白色短袖男子)、身着黑色外套的男子(以下简称黑色外套男子)、身着淡蓝色长袖的女子(以下简称淡蓝色长袖女子)、身着红色长袖的男子(以下简称红色长袖男子)陆续进入了烧烤店内。其中部分人分别对防卫绿衣男子危害行为的白衣被害人和黄发被害人进行了殴打。

对于黄发被害人,在黄发被害人使用酒瓶防卫绿衣男子后,被绿衣男子拖拽到了隔壁桌,与此同时,赶过来的黑衣金色条纹男子用脚猛踹了黄发被害人两脚并指着她说了些什么后被从收银台走过来的一位阿姨拉开;白色短袖男子则是抄起一把凳子向黄发被害人砸去。最后,黄发被害人在同桌吃饭的灰衣服女子的保护下没有受到更多侵害。

而对于直接反抗绿衣男子的白衣被害人,在绿衣男子的注意力被短暂吸引给了黄发被害人后,绿衣男子马上直接挥拳打向白衣被害人,并且用手将白衣被害人的脖子紧紧锁住。与此同时,黑衣金色条纹的男子和白衣短袖男子紧紧的扯住白衣被害人的头发将其往烧烤店外拽。

第四个阶段:各个涉案人员在烧烤店外对多位被害人进行殴打(61024110-24343秒)

在黑衣金色条纹男子将白衣被害人拖拽出烧烤店时,白色短袖男子用手猛打了白衣被害人的头部,红色长袖男子用酒瓶击打了白衣被害人的头部。在白衣被害人被拖出烧烤店后,绿衣男子首先用脚踩了白衣被害人的面部、朝其头部踢了一脚后又狠狠踩了两脚后不顾他人阻拦,又踩了白衣被害人两脚并将白衣被害人拖到烧烤店台阶边,然后黑衣金色条纹男子朝着白衣被害人打了几拳后又将其在烧烤店周围拖拽了大概5米左右,在这期间该男子仍然对白衣被害 打脚踢。绿衣男子更是拿起酒瓶猛砸白衣被害人的头。在周围人将其拉开后,一名身着蓝色长牛仔裤的女子(以下简称蓝色牛仔裤被害人)拿着电话向涉案人员走去,然后黑衣金色条纹男子猛的将其推了一把,蓝色牛仔裤被害人踉跄地跑进了烧烤店旁的巷子里,紧接着该饭桌上的其他人、被害人同桌的灰衣服女子和白衣被害人都跑进了巷子里。至此,监控录像所记载的殴打事件内容全部结束。

以上便是整个殴打过程的简要概述,监控录像基本上已经还原了案件所有的事实。接下来笔者将会逐个分析各个涉案人员可能会被判罚的罪名以及可能的量刑。

一、绿衣男子

(一)绿衣男子行为首先构成寻衅滋事罪

这是整个案件的核心人物,案件的起因就是绿衣男子和白衣被害人之间的纠纷。在第二个阶段,绿衣男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白衣女子的行为显然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绿衣男子的行为,显然是因为猥亵失败后的恼羞成怒,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绿衣男子在第三、四阶段的行为应当还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而在第三、第四个阶段,绿衣男子通过打、踢、用酒瓶砸等行为不断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重)伤还是故意杀人罪?

笔者认为,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最主要的要点是行为人的行为对生命的威胁是否达到紧迫的程度。案发的烧烤店,存在阶梯式的出入口,并且在地上有很多碎酒瓶的玻璃渣。绿衣男子在这样的环境下多次采用拳打脚踢和用啤酒瓶不断击打被害人的头部等要害部位并且力度极大,而且犯罪行为毫无节制,在被害人完全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将被害人在烧烤店门口来回拉拽,即使在多人的劝阻下仍未停止殴打,甚至将前来劝阻的蓝色牛仔裤被害人推开,使其头部撞到了台阶上,直至监控录像结束时也丝毫没有停手的意思。在笔者看来,虽然监控视频的最后一幕显示白衣被害人还可以站起来跑到巷子里面去,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影响绿衣男子的行为已经完全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计后果的对被害人殴打。绿衣男子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至少存在间接的故意,已经现实紧迫的危害到了白衣被害人的生命安全。鉴于警方通报目前被害人伤情稳定,因此绿衣男子构成故意杀人的未遂。

(三)绿衣男子第一个阶段的猥亵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至于第一个阶段,笔者在阅读某些新闻时,看到有些媒体将此举定义为“搭讪”,笔者认为该定义不妥,理由如下:

首先,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根据监控录像的显示,61024039秒,该男子从白衣被害人的侧面用手捏摸了白衣被害人的胸部,而在24043秒,该男子又试图用手摸白衣被害人的脸,但是被白衣被害人推开。笔者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妇女的性羞耻心,已经构成了猥亵行为。

其次,结合白衣被害人在该男子猥亵后(24039-24043秒)的对话:

(在被男子X后)白衣被害人:干嘛啊你?

(被白衣被害人推开)男子:…(笔者注:这里可能说了一句话,但是由于现场环境嘈杂,并未听清说了什么)

白衣被害人:有病吧你!

此时男子试图用手摸白衣被害人的脸,但是被白衣被害人一把推开并说:“滚开!”

从上述对话不难看出,该男子行为已经违背了白衣被害人的意志,侵犯了白衣被害人的性自主权。而搭讪更多的是体现一种平和的、双方对等的交流。用搭讪评价该男子的行为,笔者认为不能很好的体现监控录像所体现出来的内容,也十分的不妥。

但是笔者认为,绿衣男子的行为尚未构成《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本罪要求行为人行为猥亵行为时必须以暴力、胁迫的方式进行,其中暴力、胁迫的程度必须达到白衣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而根据监控录像显示,绿衣男子的行为尚未使白衣女子失去反抗能力。至于该男子后续殴打的行为,笔者认为不应当评价为强制猥亵的实行行为,而是绿衣男子因偶发矛盾纠纷,无事生非引起的寻衅滋事行为。

(四)绿衣男子和其他涉案人员的关系

至于绿衣男子和其他涉案人员的关系,笔者认为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区别于传统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本案中很明显是临时起意,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作“承继的共同犯罪”。因此,在第三阶段陆续进来帮助绿衣男子殴打各被害人的涉案人员,和绿衣男子构成共同犯罪。而绿衣男子显然在该共同犯罪的其主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主犯。

综上所述,绿衣男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以及想象竞合犯的原理,绿衣男子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于未遂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鉴于本案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笔者认为不应当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绿衣男子可能被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黑衣金色条纹男子

黑衣金色条纹男子是本案的第二关键人物,从监控录像来看,黑衣金色条纹男子实施的暴力行为相较于绿衣男子来说只会多不会少,其主观恶性更深,根据上文分析,黑衣金色条纹男子首先和绿衣男子构成共同犯罪,即构成寻衅滋事罪,并且属于主犯。而黑衣金色条纹男子除了对黄发被害人有过猛踹的行为之外,对白衣被害人的伤害,诚如上文所述,笔者认为在当时的环境下,黑衣金色条纹男子对白衣被害人的伤害行为同绿衣男子一样已经对其生命产生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其行为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的行为,但是尚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的未遂。

综上,对于黑衣金色条纹男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三、身着白色短袖的男子与身着红色长袖的男子

白色短袖男子,在本案中先是将椅子砸向帮白衣被害人解围的黄发被害人,后续又是将白衣被害人从烧烤店内拖到烧烤店外,并踢了白衣被害人一脚。而红色长袖男子则是在在白衣被害人被拉出烧烤店门的瞬间用啤酒瓶砸了被害人。

首先,根据上文,该两名男子与绿衣男子等人构成共同犯罪,即寻衅滋事罪且是主犯。但有一个问题是,对于该两名男子,其伤害的程度不及绿衣男子以及黑衣金色条纹男子,对于白色短袖男子以及红色长袖男子,是否应当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对其行为也认定为故意杀人行为?

笔者认为,本案中共同犯罪的共同犯意是在第三阶段才产生的,即绿衣男子因猥亵未果对白衣被害人的殴打行为,此时绿衣男子的殴打行为尚未达到紧迫危害被害人生命危险的程度,涉案人员也是基于此共同参与进了殴打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在该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意是基于无事生非殴打他人,这种殴打尚未达到杀人的程度,应当评价为伤害。绿衣男子和黑衣金色条纹男子,因其故意杀人的故意已经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白色短袖男子和红色长袖男子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的责任。其最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应当根据后续的伤情鉴定结果来决定。

如果被害人构成重伤,则白衣短袖男子和红色长袖男子则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想象竞合,会面临310年的有期徒刑;如果被害人构成轻伤或者不构成轻伤,则白衣短袖男子和红色长袖男子则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能面临最多五年的有期徒刑。

四、身着黑色外套的男子、头戴橙色帽子的男子

这两名男子虽然在第三阶段随着一起进入了烧烤店,但是经过笔者的比对,该两名男子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行为,反而是在反复劝架,因此这两名男子没有与绿衣男子等人共同的犯罪故意,这两名男子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不能认为该桌的人一起吃饭就认为他们都有犯罪的故意,这不符合监控录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情况。

五、身着淡蓝色长袖的女子

在监控录像中,该女子在跟随涉案人员一起进入烧烤店前,有拿一把凳子进去,但是这把凳子并未在殴打中发挥实际作用,该女子在看到绿衣男子摔倒后便扔下凳子把绿衣男子扶了起来。该女子进入烧烤店的动机是什么,是劝架还是斗殴?现有证据无法表明。因此,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以目前的证据无法判断该女子是否有犯罪的故意,那么在没有更多证据的情况下,认为该女子无罪是更好的结论。

六、身着黄色连衣裙的女子和身着黑色中腿裤的男子

同桌吃饭的九人中,这两人没有参与到殴打的过程中,因此这两人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并且黑色中腿裤男子还有劝架的行为,因此不能认为这两人构成犯罪。

不能认为黄色连衣裙女子因为有帮白色短袖男子擦血的行为就认为其是帮助犯。构成帮助犯客观上要求促正犯制造违法事实,主观上要求这种促进是故意的,而擦血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促进了白色短袖男子殴打被害人。因此不能认为黄色连衣裙女子会因此涉嫌犯罪。

截止笔者完稿,经过官方通报,唐山警方陆续已将该案的九名涉案人员已经全部抓获。值得注意的是,官方通报对案件当事人的描述由最开始的嫌疑人变成了涉案人员。这也说明,同桌吃饭的九人中,并非所有人都会涉嫌犯罪。这起案件的发生,诚如 民日报所言“不仅挑战了法律,还挑战了社会秩序,挑战了大众的安全感。”从年初的丰县锁链女事件到今天的唐山 打人案件,说明我国的法治建设之路任重而道远。

笔者认为,监控录像只是本案的冰山一角,监控录像中24031秒绿衣男子说的到底是“把那几个女的怼在路边草了”还是“把路边那桌结账了”;24335“我TM要打死你啊”是谁说的;后续巷子里监控没照到的地方发生了什么;为什么涉案人员能够连夜从河北逃到江苏;为什么案涉人员之一陈某志作为在逃人员,2018年还能向法院提起外界车辆肇事的相关诉讼?这些问题,都需要答案,期待公安机关能早日将案件的事实、真相查出来。

最后,本案中的受害者,以自己微薄的力量反抗力量数倍于自身的恶徒,她们真的很勇敢,只是这种勇敢换来的不应当是现在所呈现的这种结果。希望案件的被害人能够早日康复。烧烤店决不能成为一个女孩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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