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03 08:43:41 查看390次 来源:高太领律师
案情介绍:
自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几个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纠集在一块形成有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信息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威胁,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持续实施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催收债务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诈骗总金额1461万余元;侵犯公民信息数量347208条;非法催收债务3.521221万元。
辩护思路:
本案不属于恶势力案件,被告人亦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应减轻处罚。
本案是被告人王某与同案犯纠集在一起,目的就是通过对外放贷,收取管理费、砍头息,获取高额利润,属于单纯为了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网络房贷业务,不具有欺压百姓、为非作恶的特征。根据2019年04月09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在催收的过程中,利用信息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威胁的催收行为,并未达到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和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在网上非法经营高利贷,无法收回的部分,由同案犯刘某某负责进行电话催收,并未采取现实的暴力等手段,电话催收仅仅是口头上威胁、侮辱,不具有现实危险性,没有证据证实借款人心理收到恐惧和强制,更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
法院最终判决:
经过律师的辩护努力,法院判决不构成恶势力犯罪。被告人获得大幅度减轻处罚,诈骗罪判处5.5年,非法催收债务罪,判处1年,合并执行6年有期徒刑。
案号:(2021)鲁1703刑初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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