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发表离婚民事起诉状12

2022/11/13 23:16:39 查看745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施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102719XXXX,住四川省简阳市施家镇XX村XX组XX号,联系电话:130XXX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90219XXXX,住四川省简阳市雄州大道XX号附XX号,因犯罪羁押于某某监狱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位于四川省简阳市XX镇XX街XXX号XX号楼XXX单元XX楼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房屋价值约5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2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婚前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处时,彼此之间缺乏了解,结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和,有时吵架,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2021年被告因侵犯公民信息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现关押在某某监狱服刑,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通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大竹县律师发表离婚民事起诉状12

民事起诉状

原告:施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102719XXXX,住四川省简阳市施家镇XX村XX组XX号,联系电话:130XXX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90219XXXX,住四川省简阳市雄州大道XX号附XX号,因犯罪羁押于某某监狱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位于四川省简阳市XX镇XX街XXX号XX号楼XXX单元XX楼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房屋价值约5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2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婚前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处时,彼此之间缺乏了解,结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和,有时吵架,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2021年被告因侵犯公民信息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现关押在某某监狱服刑,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通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