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和为贵”与“和而不贵”:商事案件调解的四个要点

2022/11/22 15:54:57 查看287次 来源:张金玉律师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商事审判庭审结了两起涉KN95口罩生产设备交易的案件。其中一件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反诉标的合计金额近4000万元,该案以调解结案;另一件关联案件系合伙合同纠纷,标的金额1200多万元,该案以原告撤诉结案。


两起大标的商事案件顺利调解,主审法官有怎样的调解心得呢?






俗话说,以和为贵。




发生纠纷后,当事各方能够握手言和,是大家都乐于见到的结果,所以法院在解决纠纷时也非常重视调解。与民事案件相比,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




比如,商事案件的当事人更关注经济效益。如何通过调解工作,既化解双方的纠纷,产生“以和为贵”的社会效果,又降低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实现“和而不贵”的经济效益,是法官在工作中孜孜以求的目标。




通过学习、实践总结,本文认为商事调解工作要注意以下四个要点:针对“商”的特点、发挥“和”的优势、善用“调”的技巧、彰显“法”的精神。



俗话说,在商言商。开展商事案件调解也要针对商事纠纷的特点,因案施策、对症下药。




一是注重商事主体偏好经济利益的特点。




与普通民事主体相比,商事主体显然对于经济效益有着更直接的偏好,在追寻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其决策也更为理性。




这意味着在商事案件调解中,应立足案件特点,以经济利益的合理分配为主要着力点开展工作。比如在前述涉及口罩生产设备的案件中(以下简称前案),口罩生产设备的买卖双方企业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企业负责人个人之间又存在合伙关系。




既然合伙,一般都曾建立过基本的信任关系,存在一定的人和因素。但在本案中,各方关注的要点显然不在于个人关系等情感因素,而在于具体经济利益的合理分配。因此,本案应集中于法理分析和利益分配,引导当事人作出有利于自身经济利益的理性选择。




二是注重企业作为组织体的特点。




实践中,虽然依照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了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签署调解协议的权限,但很多代理人并不敢擅自决定调解方案,在调解过程中,需要与有决定权的人反复沟通汇报,在得到认可后方可表态签字。对于争议复杂、利益重大的案件,此种情况将严重影响调解的效果和效率。




所以,商事案件调解应尽量争取有最终决定权的企业人员参加,以便各方的意见能够直接、清晰、高效地得到传达,提升调解的效率和成功率。




在前案中,得益于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可以较为方便地组织各方企业负责人直接沟通。通过十余次在线调解,逐步弥合差距,大大降低了沟通成本,促成调解。




三是注重对商业交易本身的了解。




对于商事案件,调解与审判一样,都需要对案涉的商业交易本身进行深入了解。深入了解交易内容有助于把握当事人的真实诉求,使调解工作有的放矢,提升调解效率。




前案中,为查清事实便于调解,既要对口罩生产线的运作机制、行情变化有基本认识,也要了解商业合伙的基本脉络。这样才能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态,在调解陷入僵局时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促成调解。


调解中,要立足案件具体情况,尽量向当事人释明调解的优势,使其认识到调解对商事主体的独特价值,引导其从现实情况和长远发展等方面综合权衡,作出合理让步,促进调解成功。




一是释明调解在降低争议解决成本方面的价值。




一般情况下,达成调解即意味着案件审结,诉讼的时间得以缩短;调解协议生效后,各方存有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确定。




调解可以为商事主体的决策降低机会成本。在前案中,由于交易过程产生重大争议,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都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随着纠纷解决,他们可以将资源调配到其他业务中,使企业走出法律纠纷的泥淖。




二是释明调解在商誉维护和信用修复方面的价值。




随着企业信用公示体系的完善,商事主体也更加重视商誉和信用。根据相关规定,判决结案的民事裁判文书一般会在互联网公布,而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除外)裁判文书则不公开。由于判决书一般会详细分析与争议相关的交易过程,一些情况下,某些案件的败诉方认为这将影响己方商誉,为了避免此种风险,其愿意通过调解让渡部分利益。




另外,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一方,通过在调解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并积极履行相应义务,由此获得对方的谅解,有利于修复或重塑自身的信用,获得更多商业机会。


法官作为调解的组织者,一是要合理引导调解,当事人的谈判内容不可逾越规则,影响法院的审理。二是结合商事谈判的特点,组织合理的调解策略,提升调解的效率和效果。




一是注重固定调解争点。




准确归纳争议焦点(以下简称争点)有助于把握审理的重点,引导当事人清晰阐明各自的主张。对于复杂案件的调解,也要及时归纳和固定当事人对于待调解问题的争点。




大部分商业案件中,当事人的诉求主要是要求对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所以调解的争点主要集中在钱款的数额、支付的期限或条件上。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常常容易围绕案件审判的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对于调解的目的有所偏离。此时,法官要及时引导当事人对调解争点发表意见,逐一讨论解决方案,以提高调解效率。




二是注重合理采用谈判组织策略。




法官作为组织者,应尽量避免当事人产生激烈的冲突,通过引导或“背靠背”谈话等形式,尽力创造和谐的调解氛围。




对于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设定时限,促进当事人早作决断。对于复杂案件,在固定争点后,则可以采用“”的策略,对于争议问题进行细致分解,逐步弥合差距。




前案中,当事人对于货款支付方式、期限、条件、设备质量等问题都存在较大争议。通过将调解争点分解为多个问题,再逐一组织谈判,积少成多,促成调解。




三是注重适当借助第三方的力量。




商事案件很多当事人都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在调解时可以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在法律问题上与律师取得共识,再通过律师与当事人的解释沟通,引导当事人合理决策。




另外,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时引入行业调解组织、商会等共同参与调解,发挥相关组织的专业、行业等优势,提升调解成功率。



以和为贵源自《论语》“礼之用,和为贵”。《论语》中这段话的意思并非主张无原则的一团和气,而是主张“和”要约束在“礼”的框架之内。




根据法律规定,调解要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进行。




一是不合法的不调。




调解的合法原则,包括调解程序及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在线调解特别要注意对人员身份和授权文件的审查,尤其是复杂案件的调解,比较容易遗漏一些基础问题。另外,部分商事主体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对其自行达成协议的合法性也要细致审查。




二是不自愿的不调。




是否以调解的形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也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




鉴于某些商事交易条款的复杂性,一些商事主体可能无法准确把握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效果,此时,法官一定要耐心对其进行解释,必要时建议其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再作表态,确保当事人对于协议内容和法律后果有清晰的认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




三是“手拉手”的慎调。




所谓“手拉手”案件是指一方对于对方的主张完全认可或者几乎不存在争议,且双方一致请求调解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要审查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具备相应的证据,防止别有用心的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的情况出现。




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作为商事审判法官,要践行司法为民,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通过调解实现“以和为贵”,让当事人感受到“和而不贵”,努力实现商事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为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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