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打闹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2022/12/08 17:34:06 查看242次 来源:冯从福律师

      唐某和汪某是某中学同班同学,也是关系很要好的朋友,平时喜欢玩耍。某日,二人在课间休息时一起上厕所。上完厕所准备离开时,汪某在洗手池上接了一捧水后便向唐某的身上洒去,随后说:“来追我呀”,说完便向厕所外跑去,唐某也立即追了上去。在二人追逐的过程中跑到足球场边缘时,唐某一时不慎在追逐的过程中突然摔倒在地,事后被校方送到医院治疗。唐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脾破裂,并伴有腹腔积血和左腰软组织挫伤,被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孩子受伤后,唐某的父母心痛不已,于是便起诉学校和汪某家属,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0余万元。那么,学生在校内追逐打闹受伤,学校是否应该担责?责任该怎么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中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具有教育、管理等职责。但这种责任并非是无限的,不能要求学校无时无刻对每一位学生保持高度的关注和管控,过于苛求学校,也会妨碍正常教育的进行,而且也不现实,应当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学生校内打闹受伤,学校是否担责,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本案中,根据调查,在事故发生前校方对学生开展过安全教育,事发时唐某、汪某二人均已完成作业。同时,事发地段的场地也符合相应的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可以证明校方在事发前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责。因追逐打闹属于学生间偶发事件,校方无法立刻预见这一情况的发生,也就难以及时对二人的行为进行制止。事发后校方也及时进行救治,尽到了救助义务。因此校方在事故发生前、中、后期都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义务,未存在过错,在此次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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