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9 10:45:24 查看1171次 来源:冯从福律师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6日,李某某(8岁)跟随其母亲及其他亲属在被告某儿童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儿童娱乐公司)经营的某商业广场二层室内儿童游乐场所内付费游乐,在由放置于经营场所内部场地上圆形蹦蹦床自上而下的过程中,不慎摔倒致使右胫腓骨骨折。经查,事故发生时,原告母亲及其他亲属未在原告身边,周围亦没有儿童娱乐公司工作人员。涉案圆形充气蹦蹦床满气状态下外延高度约为60厘米,内置蹦网距地面高度不足60厘米。事故发生时蹦蹦床周围没有防护装置。经营场所内部地面铺设有地胶,并张贴有须有家长陪同的警示标语。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被送医救治,共住院11天,先后花费医疗费用26183.51元。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儿童娱乐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5万余元。
【以案释法】
本案是游乐设施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害未成年人健康权的典型案例。作为儿童游乐场所的经营者,面对的消费群体大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充分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些义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游乐设施、在游乐设施周围配备一定数量的安保人员、根据经营场所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急救设施和具有急救知识的工作人员,以及对于娱乐设施的风险提示应当醒目、全面等等。此外,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阶段的局限性,监护人也应当具有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未成年人做好防护,尽到自身的监护责任。
本案事故发生时,蹦蹦床并未设置护栏,应认为儿童娱乐公司提供的游乐设施未能确保游玩儿童的人身安全,且事故发生时,蹦蹦床周围亦没有儿童娱乐公司工作人员,儿童娱乐公司应当对李某某因自蹦蹦床上跌落致其自身遭受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基于儿童娱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了未成年儿童必须有成年家属陪同的警示标语,事故发生时,与原告同去的成年家属未陪伴在其身边,未能充分尽到监护职责,故原告李某某的同去成年家属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在此情形下可适当减轻儿童娱乐公司的赔偿责任。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