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2022/12/19 09:37:43 查看384次 来源:李国蓓律师

        如果服务期短于或者等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服务期满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受影响,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服务期满后,不论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届满,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违约金。

        如果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做出规定。具体来说,需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同意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则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劳动者不再受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的约束,此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放弃自己权利的情形,劳动者无须因服务期未届满而承担违约金

        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则不能单方面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使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期限保持一致。服务期满,也即变更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不再受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的约束。但是,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因其未完全履行服务期的义务,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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