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老赖”送进监狱?

2023/01/10 18:42:30 查看305次 来源:王慧丽律师

如今,“老赖”这个词已经变得较为常见,大家对此并不陌生。实务中,债权人花费时间和金钱,将“老赖”起诉到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债权,但即使债权人拿到了胜诉判决,也申请法院去强制执行,依然有部分“老赖”通过各种方式逃避债务和执行。当民事诉讼已经无法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那么可以尝试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来追究“老赖”的法律责任。本文通过介绍和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希望给大家一些实务上的参考。

一、老赖被判刑的条件是什么

(一)主要法律依据

“老赖”被判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三百一十三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条规定具体为: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所谓主体要件,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包括是什么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应当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人,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对于负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拒不执行的,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2主观要件

所谓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或者过失。

本罪规定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应当有主观故意性,即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

3客观要件

所谓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立法解释,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不包括刑事判决、裁定。而且必须是被执行人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

4、客体要件

所谓客体要件,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也可以简单理解为法益。

本罪侵犯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以及权利人的财产利益。

二、哪些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立法解释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能否以自诉方式提起刑事诉讼?

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公诉方式提起刑事诉讼,但有些特殊案件,法律也允许老百姓通过自诉方式提起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就允许申请执行人以自诉方式提起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自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不适用调解。

四、如何确定管辖和量刑的问题?

一)管辖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量刑

1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2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五、如何收集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最终剥夺的是犯罪主体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权利,因此,刑事诉讼较民事诉讼,在程序上更加严格,在证据上更加谨慎。对证据的充分性要求更高。在收集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

1、收集证明被告人主体信息的证据材料

1被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收集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告人为单位的,应当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该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信息、职务等材料。

2、收集证明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1被告人为被执行人、担保人的,应当收集由被告人承担履行义务的生效裁判文书(包括一、二审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诉前保全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等)及人民法院为了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而作出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被告人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应当收集作为协助执行依据的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人民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证明协助义务人应当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其他证据材料。

3对于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应当收集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以及人民法院为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而作出的裁定书等。

上述材料中的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如确实无法取得原件的,收集副本或复印件。副本或复印件上最好注明原件所在地及收集人,并加盖原件所在单位和收集人员的单位印章。

3、收集证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

1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拥有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或者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期间完成判决、裁定确定应履行的行为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

执行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关笔录;

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而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等;

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存款、股权等的通知书及回执;

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的登记情况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的财产情况报告;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获取的被执行人、担保人有履行能力的相关文件、证言等;

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人证言、文件、查询记录等。

2证明属于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持有、控制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财产、财产权证或者其他物品的证据材料。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委托保管的相关文书,其他相关笔录、登记文件、查询记录等。

4、收集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1证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证据材料或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让已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笔录、证人证言、银行存款查询记录、担保函、转让合同、交易记录、财产过户登记等

2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证据,包括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及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的其他证据材料

3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的证据材料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4证明被执行人因妨害执行或因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状况、违反执行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已被执行法院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证据材料,包括执行法院出具的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传票及其他证明被执行人因妨害执行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证明材料等

5证明被告人以暴力、威胁、聚众等方式阻碍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或者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

6证明被告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被告人占有财物、票证的证据,在房屋、土地上工作、生活、活动的证据材料等

7证明被告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虚假诉讼、仲裁、和解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和解协议,庭审笔录,相关证人的证言,履行虚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的证明材料等

8证明被告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证据的证据材料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调查笔录、证人证言、交易记录、鉴定报告等

9证明被告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笔录、法律文书债权人重大损失数额的评估计算

10其他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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