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6 18:32:58 查看1559次 来源:高洪旭律师团队
最近接到了几个相似的咨询即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综合法律规定和案例做一个解答:
一次经济补偿收入数额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需计算纳税
法律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中第一款规定“(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实例演示:某企业与高小王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了18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当地职工上年平均收入为40000元。高小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额度为:40000*3=120000元;需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180000-40000*3=60000元。而该60000元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需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附件: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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