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的区别与适用

2023/03/19 17:33:20 查看195次 来源:黄长会律师

认知事物的方法有很多种,对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类比,无疑是较佳的一种方式;文章要精简,对自己是种提炼,对读者是种阅读体验,因此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述主题:

一、合同效力不同

   1、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而先合同义务产生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其本质违反的是《民法典》第7条诚实信用原则,救济的是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行为发生在合同生效前。

2、对于违约金、定金,是指合同生效后违约方所承担的责任,救济的是履行利益,民法的灵魂是意思自治,《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第586条第2款都表明,违约金、定金当事人是可以约定的。

3、对于损害赔偿金,有约定和法定两种,约定的损害赔偿金等同于违约金,此处不再复述;而法定的损害赔偿金又分为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和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无论哪种,本质也都是合同生效后一方违约所导致情形。

二、适用类型及责任范围:

1、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类型:

根据《民法典》第157、500501、502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总共有六种情形: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订立合同过程中泄露或侵害对方商业秘密。

④以批准等手续为生效要件的合同,一方未履行义务致使该合同没生效。

⑤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⑥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责任范围:

根据九民纪要3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

2、违约金适用类型:

违约金分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上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本文只讨论约定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186、577、578条的规定,约定违约金适用类型:

①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②拒绝履行,即在合同履行届满后,一方能够履行而不履行。

③履行不能,即某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④履行不当,包括部分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加害履行等。

违约就会产生违约责任,但首选的违约责任并不是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577、582条的规定,违约后的违约责任是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最后才是承担违约金。

责任范围:

根据《民法典》585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法律效率,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与实际损失的关系,将在下面详述。

3、定金的适用类型:

①成约定金,即定金作为合同成立的要
②证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为债之成立的证明的定金。
③违约定金,即定金就是违约金
④解约定金,即常说的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本文讨论的是解约定金。

⑤立约定金,即以交付定金后确保订立正视合同。

 责任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4、损害赔偿金的适用类型及责任范围:

   根据《民法典》118512071232条及其他法律法规,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类型及责任范围如下:

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第二款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②《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药品管理法》第144条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解释》5条,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

著作权法》第54条,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解释》10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所采取的修复措施及其效果等因素,但一般不超过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的二倍。

补偿性损害赔偿金,即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的损失两部分组成。

约定损害赔偿金等同于违约金。

三、违约金、定金、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的关系

①违约金与定金:根据《民法典》58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一种。

②定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根据《民法典》588条第2款的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违约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根据《民法典》585条第2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12条的规定,即违约金不能超过造成损失的30%。

四:违约责任中的补充:

①免责事由:《民法典》590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除约定的免责事由外,法定的免责事由只有这一个即不可抗力。

②过失相抵:《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③损益相抵:《买卖合同的解释》第23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结尾想到《大学》中的名句: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认知有限,不足之处还望大家指正!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