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的入罪要件和辩护要点(三)

2023/04/06 10:14:41 查看200次 来源:郑汉东律师

                                        帮信罪的辩护要点


辩点二——被帮助对象行为未达到入罪标准,或未查清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1 :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案,珠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案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注册香港公司、开设对公账户、买卖该账户期间,明知通过这样的方式操作致使账户有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却依旧为了赚取明显不符合市场行情的暴利而放任实施。最终致使该账户被用于诈骗活动中的支付结算,致使受害方损失301754美元,折合人民币2039736元。

不起诉理由:本案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帮助黄某某开设香港公司账户,该账户后交由他人使用,但下游是否实施诈骗犯罪未能查证,且不能证实王某某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理由如下:1.因黄某某没有到案,无法认定下游犯罪的具体行为人,下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认。2.虽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帮助黄某某开设香港公司账户,该账户后交由他人使用,但不能认定王某某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帮助。

类似案例: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案,中检刑刑不诉〔20191


辩护思路

1、综合全案证据,分析被帮助对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对于因客观原因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犯罪,同时行为人情节又达到《帮信罪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列举的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审查行为人帮助对象是否多数,如为单人、单个团伙或少数,则被帮助对象行为也必须达到犯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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