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的入罪要件和辩护要点(二)

2023/04/06 10:08:36 查看385次 来源:郑汉东律师

帮信罪的辩护要点


辩点一:主观不明知 

案例1:罗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案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案情:2018年12月左右,何某甲(在逃)通过艾某甲、何某乙等人在新邵县地区收购银行卡套件(含银行卡、密码、关联电话号码、U盾、身份证复印件),并开价1000元左右一套,收购的银行卡套件被邮寄给何某甲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窝点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通讯、支付结算等。

2019年1月18日,罗某甲通过艾某甲、何某乙贩卖了本人及亲属何某丙一共4套新办理的银行卡套件,并通过顺丰邮寄给何某甲,何某乙支付了1500元给罗某甲。2019年4月,罗某甲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人使用且交易异常,遂前往银行挂失。2019年5月,何某丙的银行卡内五万余元资金被冻结,何某甲要求艾某甲、何某乙联系何某丙解决冻结事宜,何某乙通过罗某甲联系何某丙,给付了何某丙1000元车程及住宿费用,并陪同何某丙在新邵工商银行解冻并提取被冻结资金56250元,何某乙将该笔资金存入何某甲指定的银行卡账号。

不起诉理由:罗某甲出售银行卡套件时对银行卡用途有所质疑,但没有证据显示罗某甲明知对方用于实施犯罪活动而继续提供帮助,且其在发现银行卡交易异常后到相关银行进行了挂失处理,故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类似案例: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案,舟普检公诉刑不诉[2018]8号

 

指导思想

《<帮信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观点:对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是否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以及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辩护思路:

1、审查分析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对于“不明知”的辩解,能否与在案证据相印证,是否符合一般人的认知或结合其自身情况,如学历、工作经历、岗位职责等,判断其辩解的合理性、可信性;

2、审查分析行为人是否存在《帮信罪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六种推定主观明知的情形,如涉及,在案证据是否达到行为人存在相关情形的证明目的以及行为人对相关情形能否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有无相反证据可以推翻明知推定。比如,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在案证据能否证明监管部门已经告知,以何种方式告知,告知是否确实送达?负有监管义务人,接到举报后采取了什么措施,有无证据证明?提供服务的交易价格和方式,是否符合交易规则,价格是否明显过高,方式是否不当或违法?提供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是否为正常社会生活所需,行为人能否说明缘由或作出合理解释等等;

3、出售、出租“两卡”行为,能否说明缘由,出售后发现交易异常,是否及时采取挂失等手段,有无在案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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