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法务问答47期-----施工合同中途解除,能否依据阶段验收报告主张工程款?

2023/04/08 18:56:39 查看281次 来源:卢恩刚律师


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能确定,阶段验收资料能否作为已完工程质量合格证据来主张工程款?答案是肯定的。

案例1

     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629号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民融公司应否给付中建六局工程款以及工程欠款数额如何确定

本案中,案涉工程整体未竣工,属于烂尾工程,客观上无法进行整体竣工验收。中建六局、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民融公司三方于2014年6月19日共同对2013年已完工程质量签订《已完工程评定报告》,确定2013年已完工程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故能够认定中建六局对2013年已完工程的施工质量合格。中建六局和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共同对2014年已完工程质量签订《已完工程评定报告》,确定2014年已完工程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民融公司虽未参与此次工程质量评定,但质量评定有发包方聘请并代表发包方利益的监理单位参与,故应当据此认定中建六局2014年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民融公司虽抗辩主张《已完工程评定报告》未涵盖中建六局施工的全部工程,但其并未提出未经检测合格的具体工程内容及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若民融公司日后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其可另诉主张权利。据此,民融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

    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773号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包括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应付工程款及利息的数额;(一)关于案涉工程款的支付问题。1.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瑞昌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工程事实上未完工,原审法院依据“阶段性验收合格会议纪要”和瑞昌公司开始对未完工程进行修复性施工认定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与客观事实不符。经查,案涉工程扬州建工公司施工部分均经阶段性验收合格,未完工程已由瑞昌公司另行发包,因瑞昌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瑞昌公司应支付扬州建工公司已完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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