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重婚罪如何处罚

2023/04/11 14:30:47 查看413次 来源:章芊昊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认定

1、主体要件

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有刑事责任的人。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主观方面: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行为人构成重婚罪的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3、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4、客观方面: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的意思是指,行为中一人或者双方有一个婚姻状态还正在存续。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那么婚姻状态就不算存续,就不会构成重婚罪。


“又与之结婚”的意思是不一定要去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但是以夫妻身份生活在一起,构成事实婚姻的,也算是结婚。


“明知”是指在知道他人已经有一个正在存续的婚姻关系时,仍然与之结婚。在未婚的一方不知道伴侣是已婚状态与之结婚的,该行为人不构成重婚罪,伴侣构成重婚罪。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重婚罪怎么起诉

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也可以由有关单位、个人或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举报,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重婚罪裁判案例


张某某重婚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杨某某于2005年在原籍山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1年间,张某某通过QQ与被害人陈某某聊天相识,后二人在天津市蓟州区一起生活。2012年间,陈某某发现张某某有妻子有家庭便与其分手。2015年间,张某某联系陈某某,称自己已经离婚,陈某某便同意与其一起生活,二人在蓟州区居住。陈某某以二人是夫妻的身份将张某某介绍给自己的家人和朋友。2017年,陈某某生育一女,其女出生10天时,张某某为其女操办“十日宴”,宴请亲朋好友。后,陈某某到张某某的原籍,发现张某某并未离婚,二人发生矛盾,张某某向陈某某承诺与其妻离婚,但并未真正实施。2019年,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重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经公安机关规劝投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张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重婚犯罪典型案例。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它具有两种形式:

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

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重婚行为不仅仅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败坏了社会风气,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育一女,并为其女举办“十日宴”宴请亲朋,公开二人的夫妻关系,构成事实上的婚姻。

本案的审理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了重婚行为,有力维护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严肃性。                        来源:天津高法




上海岳某“重刑求子”重婚案


基本案情

2006年,被告人岳某与第一任妻子王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几年后儿子不幸生病夭折。岳某悲痛之余,一直希望妻子再为其生个男孩,而王某则认为自己身体状况不好,不适合再次生育。二人因此分歧愈大,最终于2013年办理了离婚手续。

为求子,同年岳某便与第二任妻子林某登记结婚,婚后又育有一女。从2016年开始,岳某以其父亲生病需要照顾为由常回老家,开始还会回去看望妻子,但从2017年开始不回家。

后来林某与岳某第一任妻子王某聊天过程中,得知岳某曾在带大女儿出去玩时携一女性陪同,且那名女性已经怀孕明显,岳某让女儿叫她妈妈,说“妈妈”肚子里有个弟弟。经向亲戚证实,那名女性名叫邢某某,岳某对外宣称自己已经与林某离婚,邢某某是其现任妻子,二人互称对方“老公”“老婆”。原来,岳某早已在老家和邢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且让邢某某和父母住在同一栋楼,还另外租了一处房屋供二人在沪居住。

岳某本想等邢某某生下男孩后,抱回家给林某抚养,但邢某某分娩的也是一个女儿。生产时岳某一直陪同,在医院的材料中登记其与邢某某是夫妻关系,且为新生儿的父亲。岳某的邻居看到他们同进同出,共同采买生活用品,共同缴纳物业费和电费,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抚养孩子。2021年底,经林某向公安机关控告,岳某被抓获案发,后检察院以其涉嫌重婚罪向上海松江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松江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岳某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鉴于被告人岳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岳某犯重婚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岳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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