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的法律知识

2021/09/15 10:16:30 查看181次 来源:章芊昊律师

 “十二五”期间,我国年均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51.3万件,2015年、2016年分别处理的争议案件超过170万余件,还年年增长。由此可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复杂性,因此处理过程中更要注重科学性和有效性:

  1、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之内

  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合同期之内,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在员工新入职的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长短应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而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加班费多少,1.5,2,3倍

  目前并没有文件规定休息日一定要在周末。用人单位如果是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只要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加班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就不违法。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工资报酬;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如果您的单位有违法行为,可向单位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3、以产品抵工资的做法不合法

  公司以产品抵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也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委托其亲属或他人代领,应提供书面委托。另外,有些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工资也是允许的。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如果您的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请及时向单位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4、离职办交接,十五日内要办好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时候,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擅自离职不辞而别这种行为并不可取,建议您先回公司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做好工作交接。如果手续办理好之后十五日内公司还不发工资的话,可向单位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5、入职一个月要签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点用人单位必须引起十分的重视。

  6、扣押证件收取费用不合法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辞职两不同,试用期三天,签合同一个月

  关于辞职的规定是这样的,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想要辞职需要提前三天递交书面的辞职申请,交上去之后再做满三天就可以离职了。有签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交上去之后再做满一个月就可以离职了。

  只要履行了法定程序的义务,无需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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