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有效吗?

2023/05/11 11:12:37 查看267次 来源:李世英律师

经常有人会问“李律师,我签订的是格式合同,是不是无效?”、“合同中有很多格式条款,我是不是可以不遵守?”这个其实是涉及法律上“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和适用限制问题。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简单说来,就是某项条款适用的对象是所有的合同相对方,不是针对某一个合同相对方量身定制的条款。格式条款在保险合同、培训合同等场景中较为常见。

 

一、格式条款存在的意义

 

合同中出现“格式条款”,根本目的是为了简化订约的程序,促进缔约快速与便捷,通过交易内容的部分定型化,省略在单项合同中的反复交涉,节省交易成本。

 

二、认定格式条款的三要素

 

1、为了追求订约效率能重复使用。

2、多是处于优势地位的合同一方主体预先拟定。

3、未与合同劣势地位一方提前协商。

 

三、格式条款应遵循的原则

 

格式条款是商事交易中自发形成的,为了交易的稳定性与快捷性,我国法律允许该类条款的存在,但法律对其有明确限制:采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无效的格式条款类型

 

法律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限制,对于不公平、不公正的条款,法律规定其无效,无效的格式条款包括以下情形: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力的。

如,甲和乙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条款,内容是发生纠纷,甲乙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乙方不得起诉。该条款就是无效的,因为排除了乙方的诉讼权。

 

2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责任的。

如,王女士与美容机构签订一份抽脂手术合同,合同约定王女士术后有任何不良反应,美容院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该合同条款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免除造成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

如若允许该条款存在,则无异于放纵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

 

五、格式条款的适用规则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承担告知义务,要采用合理明显的告知方式,实践中通常是将格式条款加粗加黑,标注符号或更改字体。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要对该条款予以解释说明,使得常人能够理解。

3、若提供格式条款方未履行上述义务,使得对方因此遭受损失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4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按照通常理解或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

 

综上这些内容就是对格式条款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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