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要当庭宣判吗||大竹县律师

2023/05/30 22:25:21 查看410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导读: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否要当庭宣判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既可以当庭作出宣判,也可以择日进行宣判。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包括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等,行政诉讼的时效为六个月。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要当庭宣判吗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是否当庭宣判是没有作出规定的,所以既可以当庭作出宣判,也可以择日进行宣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大竹刑事律师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大竹离婚律师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三、行政诉讼中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吗

温馨提醒您,行政诉讼时效不是三年,而是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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