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1 15:27:55 查看9591次 来源:周晨律师
月初,小美收到工资发放的短信通知,发现比上个月工资少了5000元,于是向公司询问原因。
公司回复是由于小美上个月没有按时提交工作周报,按照公司的制度规定,未提交工作周报的,每延期一天,乐捐200元/天,由公司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小美认为这个乐捐就是变相的罚款,要求公司补齐5000元的工资差额。
公司不同意,称这5000元是捐款,不是罚款,依据的是公司《员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乐捐条款。
乐捐条款合法?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捐赠的法律规定来看,捐款应坚持自愿原则,即是否愿意捐,愿意捐多少以及捐什么,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公司通过制度来规定,在员工未完成某项工作、或者存在迟到、早退等情况的,就要按照规定的数额进行捐款,美其名曰“乐捐”。从捐款的性质来看,皆与未完成相关工作内容或者未遵守工作纪律相关;从捐款的数额来看,此类捐款系公司要求的指定金额。上述情形均与法律规定的捐款有明显区别,符合“罚款”特征,但是公司并非行政机关,不具有罚款权。
因此,这种违背员工个人意愿,以捐款名义强制实施的克扣,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是不合法的。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五十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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