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师发表的离婚纠纷民事答辩状

2023/06/20 17:56:23 查看622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余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渠县安北乡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51303019XXXX,联系电话:

答辩人余某某针对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虽然原告与答辩人于202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之后俩人各在一个地方,办理结婚证后,俩人一起生活的时间较短,仅仅为二个月,但是答辩人仍然愿意与原告一起生活,不同意离婚。

二、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答辩人也同意离婚,但原告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答辩人与原告从认识至2023年1月20日,共计向原告微信转账281930元(婚前微信转账223230元,婚后微信转账58700元),扣除原告向答辩人的微信转账20562元(婚前微信转账4362元,婚后微信转账16200元),共计261368元,该转账导致原告生活困难,原告必须返还答辩人11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答辩人的资金来源为自己的存款及收入、父亲工地干活受伤的赔偿款、母亲的工资、自己网上的贷款,即便是原告与答辩人未生活在一起的期间,答辩人仍然向原告转账。大竹县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婚姻律师

2、原告在达州购买了一处房屋,房屋的每月按揭款为3800元,答辩人也帮助原告偿还按揭款,从2022年2月14日起到至今共同偿还的按揭款为60800元,原告应当支付答辩人 30400元。

3、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与他人合伙经营美甲店,该店由原告经营(投资4万元),原告支付被告2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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