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一方遭受损害,律师介入后成功挽回损失

2023/06/29 10:37:33 查看107次 来源:魏伟律师

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一方遭受损害,律师介入后成功挽回损失

 

案情简介:

2019627日,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搭乘着杨与蒋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与杨受伤住院及两车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720日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杨某受伤后,经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八级伤残;2.脾切除后误工期为90日-120日,护理期为30-60日,营养期为60日-80日。王某某受伤,却未能够鉴定伤残。

本案需明确的问题:

代理杨某、王某某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后,需要明确:第一,杨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杨某是否自愿放弃对王某某的赔偿请求?第二,蒋某所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是否为蒋某,该车是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投保保险公司名称是什么?第三、杨某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残疾赔偿金适用城镇标准计算还是农村标准计算?第四、对杨某的赔偿数额为多少?对王某某的赔偿数额为多少?律师开展的工作及代理观点:

明确本案需查明问题后,律师立即前往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该次交通事故的档案,自档案中了解,该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勉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经询问杨某后,其自愿表示放弃对王某某的赔偿请求。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以及赔偿数额的问题,律师了解到杨某系农村户籍,但属于失地农民,在城镇务工。对此,律师的观点为:1、蒋某对杨某与王某某构成侵权,且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2、勉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为该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应与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物流公司与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杨某为失地农民,且工作在城镇,生活来源于城镇,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案件结果:

法院认可律师代理观点,认为杨某与王某某在事故中受伤,应当获得合理合法的赔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作为该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人,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不足部分在商业险中赔偿30%。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30%的责任。且杨某系失地农民,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应以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律师建议:

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损失,并保管好所有在此次事故中花费的发票或收据。律师代理案件后,积极与律师沟通,以防延误案件证据调查,造成不必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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