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构成伤残等级律师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得到了法院认可

2023/08/09 16:48:28 查看145次 来源:王小华律师

执行律师  李维丽 李跃翔  当事人  李先生

案情简介

20219171845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某小区北口,李某驾驶车牌号为京xxxxxx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李先生驾驶车牌号为xx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右后门与李先生车左前部相刮并损坏,李先生车侧翻、车右侧损坏,头盔损坏,李先生受伤。

案件分析

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李某承担全部责任,李先生无责任。经司法鉴定,李先生伤后误工期评定为160日,护理期、营养期均评定为120日。经查,事故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2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当事人具状委托我所维权。

处理结果

1. 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李先生医疗费7296.52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18240元、误工费39270.88元、交通费9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74902.40元;2.李某赔偿李先生鉴定费2200元。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李某负担849元,李先生负担781元。已履行完毕。

律师建议您 

1、想要维权,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要及时咨询、委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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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交通索赔委托律师来调查取证非常关键。交通律师主要是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三性来紧扣证明目的来帮助当事人准备证据。

具体到本案中,李先生因事故造成多项损失,我方当事人并未构成伤残等级,但律师仍为其主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律师的努力争取下,法官支持了原告3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本案中当事人权益受损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的相关情形,体现了专业律师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法学功底,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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