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仅愿意赔偿2万元委托我所后获赔近16余万元

2023/08/09 16:50:46 查看133次 来源:王小华律师

执行律师  李鑫  张亚曼  当事人 李先生

案情简介

原告2021423日入职xx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xxx执行保安工作,任保安队长,工作内容为进出部队人员的登记记录、健康码、行程码核查,为进出车辆开门。2022111日上午九时左右,原告在北京市石景山区xx门口,因为有车辆要进入大门,原告在去拿遥控器的路上因地面不平摔伤,当时原告感觉疼痛可以忍受,于是坚持工作至下午18:30交接工作,半夜原告感觉疼痛难忍,于2022112日自行前往北京市某医院就诊,并于113日至25日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双侧梢骨远端骨折(粉碎性)、肢体肿胀。

案件分析

当事人委托我所后,律师认为,李先生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xx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应对李先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请法院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2030.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14180.4元、误工费12000元、鉴定费3150元、残疾赔偿金22009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288659.16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处xx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和罗先生共同赔偿李先生各项费用共计164327.25元,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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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先生责任占比如何划分是很重要的问题,律师在指导李先生在举证证明劳务关系存在的基础上进一步证明自己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在工伤案件开庭中律师积极举证,有力答辩,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当事人非常满意,并送锦旗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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