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时效是几年?

2023/08/15 16:10:15 查看1058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都应该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效力。因此上述任何一个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据此,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里的“发现”,是指有权处罚机关或行使社会公权力机关通过日常执法检查、相关部门移送、违法单位主动报送、群众举报等各种方式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武某诉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一案,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


山西省高院认为,关于是否超过2年处罚时效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都应该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效力。因此上述任何一个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


据此,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里的“发现”,是指有权处罚机关或行使社会公权力机关通过日常执法检查、相关部门移送、违法单位主动报送、群众举报等各种方式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本案综合全案证据,涉案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为2014年8月武某调离原任职银行时,“发现”时间以山西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于2015年11月向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报送案件情况的时间为准,期间并未超过2年处罚时效,并不存在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至于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于2017年12月13日正式立案,客观上存在“发现”违法行为时间和立案时间间隔太长的问题。本院认为,鉴于涉案违法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涉众性案件,在公安机关已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前提下,为确定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辖区内相关基层支行工作人员参与涉案违法行为的人数及金额等基础事实,有必要待刑事案件对关键事实作出认定后,再对涉案基层支行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审查。因此,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从“发现”违法行为到两年后进入行政处罚立案审查,并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或违法情形。


因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一定要及时审查看是否在2年期限之内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遇法律问题可以随时私信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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