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那么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呢?

2023/08/15 16:30:57 查看902次 来源: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来讲征地拆迁行为的实施,都是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公告开始。在这个文件包含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期限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这些都与被征收人息息相关。

在房屋的征收公告中,除了上述哪些内容之外,还有一项容易被被征收人忽略的项目:征收目的。我们都知道,现在实施征收的唯一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点在之前的文章中昌运拆迁律师也经常提到。

所以当被征收人得知自己的房屋要被征收时,一定要判断本次征收行为是否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因为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第一道保护屏障。

因为征收的目的是公共利益是征收的根本与前提条件。因此如果遇到征收方不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进行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就有权对本次征收说“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房屋征收的目的是否是公共目的非常的重要。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目前,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都存在一定争议。

比如,要建一座五星级酒店,有人认为这属于高档消费,不符合大多数普通人的消费需求,不属于公共利益;

有人认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进就业,带动附近的消费需求,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但是在征地拆迁领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对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作了列举: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虽然最后有一项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征收常见的不外乎前面五种情形。

不过被征收人还是要注意,这五条规定虽然已经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但是我们在实际维权过程中仍要注意分辨征收目的。因为在过去确实有报道过某些地方征收工作人员打着“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的名号实行的却是搞商业开发的新闻。

在上述文章中我们知道了在征地拆迁领域内公共利益包含了哪些范围。但是,仅仅了解公共利益的范畴是不够的。因此对被征收人来说,我们有必要学会如何辨别一个具体的征收项目其目的是否真的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辨别一个征收项目是否是真的出于公共利益而展开的呢?

首先,我们需要判断征收目的是不是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列举的那五条情形。因为这五条情形是法律规明文规定的,所以如果本次征收的目的如果不在这个范围中,那么我们就需要提高警惕了。

下面就是一些常见的因公共利益需要所开展征收的情形:

1、国防设施;

2、能源、交通、水利等事业发展;

3、科技、教育、文化、民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市政公用等事业发展;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5、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等;

6、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等公益及福利事业;

在基本确定本次征收的目的是出于公共利益之后,我们最好咨询一下专业的拆迁律师,对征收目的在进行进一步的判断。

比如“城中村改造”和“危旧房改造”,虽然已经符合上述五条情形之一了,但是还要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综上我们可以得知,征收出于公共利益是本次征收进行的前提与根本。因此当遇见的征收不是出于公共利益时被征收人完全有理由拒绝本次征收。

此外因为上述这些内容对专业知识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昌运拆迁律师建议被征收人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让律师进行实地考察之后在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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