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30 10:38:34 查看365次 来源:冯继刚律师
【案例】
9岁的小海是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一天下午,体育老师带领全班同学在操场上做游戏。游戏过程中,顽皮的小海不小心撞在一个玩具器材上,造成眉骨破裂,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用2000元。小海的父母认为小海是在学校受的伤,理应由学校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学校则以校方没有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学校真的不需要负责吗?
【法律解析】
学校应该为此事负责。小海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行为需要监护。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有监督和保护的义务。具体到本案中,小海如果在家,其父母是他的法定监护人,而他在学校受到了伤害,此时学校就与小海的父母形成了代理监护关系,体育老师就是他的具体监护人。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所以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后,如果老师有过失,学校可以向老师追偿。
【法条链接】
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要根据发生意外的情况确定,具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扰简局、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咐备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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