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4 14:47:18 查看182次 来源:左移林律师
公司欠款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办案人:左移林律师
案情简介:
某环保公司与多家公司签订设备供应及服务合同,但在履行的过程中公司拖欠某环保公司合同款共计50余万元,某环保公司准备起诉各公司索要合同款。经分析,欠款的公司性质基本上均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个体工商户,另结合日常的合同款大部分均由股东或负责人直接支付,同时各公司存在大量执行案件,最终确定将公司及其股东、负责人均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案件最终调解结案,各公司欠款均由公司及股东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某环保公司获得相对满意的裁判结果。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按照法律规定在一人有限责任的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自己的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举证责任也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该法律规定能够为被告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提供更多的诉讼思路。在很多情况下尤其是被告是公司的情况下,经常存在空壳公司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导致案件即便胜诉也可能执行不到位。通过本案需要提示各位当事人,当存在被告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公司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制定这样的起诉方案可以更大程度解决纠纷或促成调解,甚至保障最终的执行,所以起诉之前对被告性质的分析对于案件相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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