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宴上签订保证协议,约定结婚一年后,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该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2023/09/08 10:59:07 查看262次 来源:季伟律师

近日,媒体报道“订婚后发生关系男子被控强奸,家属称女方想要20万和房本加名”,该报道中有一段叙述:“在订婚宴上我们也写了协议,他们结婚以后一年,加上她的名字,我也同意了,双方都摁了手印签了名”。

就这段话,我从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方面试着给大家解读下,有不正确的地方大家指正,大家也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

该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如何

1、该协议是否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嫌疑,这个有待查明,如果认定,则协议无效。如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则协议有效。

2、协议中的房产加名是否属于彩礼给付,这个不详细展开将,大家有兴趣可以回看之前彩礼认定的那一期视频,这里简单讲一下,彩礼是确定的,且从支付时间上看,一般在订婚时、结婚前就已经支付完毕。从习俗上看,婚后房产加名是否可以被认定成习俗,还不得而知,不是那么容易被认定的。从目的性来看,房产加名前,婚姻目的已经达成,不具有彩礼支付目的性要求。所以,房产加名不能被认定为彩礼给付。

3、该协议有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协议,协议签订后即可生效,至于是否能加名,在房产加名前,男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

4、也有人认为该协议属于婚前签订的婚内其他财产约定,只是这种婚内其他财产约定,婚前签订的尚处于成立未生效的阶段,待结婚后生效。没结婚的,则协议成立但是不生效。已经领取结婚证的,协议生效,但是该协议内容具有附条件赠与性质,属于男方将婚前个人财产在赠与条件成就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房产加名前,男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本人持这种观点

5、有人认为该协议属于婚前就签订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可以基于非法律行为产生物权变动,约定一经生效,即在夫妻之间产生财产权利的变动,即直接具有物权效力。按照这种理解,结婚一年后,无论是否加名,本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就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房产。一般理解,夫妻财产制约定的标的是财产制度,其目的在于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按照双方自己的意愿选择一种财产制度,其约定的效力及于夫妻全部财产;婚内其他财产的约定标的是具体的物,其约定效力仅及于个别的财产。所以,该协议不应被认定为夫妻财产制约定。

 

至于报道中所提到的男方涉嫌强奸,是否构成强奸,要看案发时,男方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其本质要求是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剥夺了其性自由的权利。

在未违法妇女的意愿的情况下,不构成强奸,例如,以许诺送贵重物品为由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66条处理,发生在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进行治安处罚。如果男子与女子网上认识当天即发生关系即属于“不特定的异性”。如果男子与送贵重礼物为由,与相识已久的女子开房发生性关系,女子同意,事后男子没有兑现承诺,直接开溜,则既不构成强奸,也不构成卖淫嫖娼的情形。

我是季伟律师,和你一起形成法律思维!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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