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执行公务时造成无故人员受伤如何赔偿

2023/09/18 10:49:05 查看17次 来源:冯继刚律师

案例:

李奶奶在去菜市场买菜途中,遇到两名警察在追捕一名小偷。警察在追捕小偷过程中,不小心将李奶奶撞倒在地,导致李奶奶骨折。李奶奶为此花费医疗费用一千余元。后来李奶奶向将他撞倒的警察索要赔偿。那么,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给李奶奶造成损害,应该赔偿吗?



法律解析:

虽然是执行公务,但因此造成无辜者损伤仍需赔偿,警察所在的公安机关应该赔偿李奶奶医药费。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奶奶因警察抓捕小偷,给自己造成了意外伤害,符合该法条的构成要件。我国相关法规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李奶奶可以向执行公务警察所在公安机关索赔,而不是警察本人。



法条链接: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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