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需要什么单位批准

2023/09/26 19:23:34 查看332次

集体土地征收,应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法律规定批准,其他政府无权批准

案情概况

2015 年5月6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某经济开发区某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某市国土资函 [2015] 24 号)。2015 年7月28 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某经济开发区某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某市发改投资 [2015] 346号)。2017 年12 月12 日,被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房屋补偿公告》并进行了张贴,黄某等四人的宅基地在此次征收补偿范围之内。2017 年12月6日至2018年3月20日,某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黄某等四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进行评估,分别出具了“某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估价分户报告单”。2018年5月14 日、5月28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向黄某等四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称黄某等四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没有被批准征收。

法院观点

(一)周口经开区管委会作出的《房屋补偿公告》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行政机关制订、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周口经开区管委会《房屋补偿公告》规定的补偿项目系“郑洼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范围为“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洼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郑洼居委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以收回土地区域红线为准)”,动迁期限为“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1日止(搬迁期限以搬迁通知为准)”,可见该文件的适用对象特定,且文件内容不具有普遍适用、反复适用的特点,因此本案被诉行为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不应予以受理的范围。另外,该公告决定,在补偿项目范围内收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补偿安置,为房屋位于该项目范围内的四被上诉人设定了权利义务,故四被上诉人对该公告提起本案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一审法院确认周口经开区管委会发布的《房屋补偿公告》违法,并无不妥。周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告范围内的土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其作为县级政府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予以收回并进行安置补偿,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该公告行为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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