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丨咬伤女童黑犬主人虽被刑拘,后续追责未必符合预期

2023/10/21 10:23:41 查看94次 来源:饶梅芬律师

近日,四川崇州市一只未牵绳的黑色罗威纳犬突然袭击、撕咬一名两岁女童,造成女童身体20多处伤口,至今仍昏迷。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目前已被崇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笔者看了网传视频,小女孩走出楼道门前,伤人的罗威纳犬就在小区内来回晃荡,无人看管,更别提有主人牵绳,其后发生的撕咬画面更是凶残,看得令人揪心。


养犬人虽然已被刑拘,但究竟以何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通过检索关键字,发现因犬类伤人等引发的刑事追责案例主要有以下几类。

01

过失致人死亡罪


1. 遵义市(2014)遵市法刑一终字第80号案


周某在简易犬舍和空置房里饲养了两只杜高犬。空置房的木板门和简易犬舍的铁栏杆门,以及围墙的红色木门均年久失修、不牢固,围墙有破损,被告人周某未进行维修加固。某日早上,雄性杜高犬将空置房木板门的下端抓咬出一个洞后窜出,与从简易犬舍挣脱出来的雌性杜高犬一起穿过破损的围墙窜至康海花园小区后山,将上山晨练的被害人陈某咬伤倒地,并反复撕咬致其受伤后死亡。


法院认为,周某因管理不善致其饲养的杜高犬咬伤被害人陈某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周某的犯罪行为已致一人死亡,情节较为严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2. 尚志市(2015)尚刑初字第301号案

刘某豢养的黄狗具有攻击性,伤过多人,被害人孙某到刘某家取玩具手拍,刘某将孙某引到屋里将院门锁上后,继续饮酒致熟睡。刘某醒来时发现孙某被狗咬死躺在其家院内。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其豢养的烈犬具有攻击性,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孙某受犬加害的严重后果,由于其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致使孙某被犬撕咬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其有其他加重情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3. 宁阳县(2018)0921刑初128号案


陈某等二人饲养的比特犬曾咬伤他人,此后,比特犬被关在看护房屋。一日,二被告将两只比特犬从屋内放出喂食后未及时将两犬关进房屋内看护,致使两犬将路过的被害人赵某咬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二被告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使所豢养的犬只咬伤他人,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考虑到其有其他从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02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 (2015)兵一刑终字第00016号案

吴某为了看护枣园,先后饲养了两条狼狗,一条藏獒。其经营管理的枣园门前有一条东西走向的土路,属于连队公共交通道路,2010年至2013年三年间,藏獒咬伤2人,狼狗咬伤7人,其中一个被害人为轻伤(程度重),患应激相关障碍。


法院认为,吴某为看护枣园,饲养了一只藏獒和两只狼狗,其明知藏獒、狼狗等烈犬极具攻击性和危险性,但未尽合理的管理和控制义务,在藏獒、狼狗等伤人后,虽对藏獒采取了一定的拴养措施,但对狼狗未进行有效控制,仍未能避免烈犬伤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现实危害,其对饲养的烈犬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2. 祁阳县(2017)1121刑初650号案


胡某所养的两条大狗(一条德国牧羊犬,一条卡斯罗)在201612月至20178月期间,先后咬伤多人(明确的受害人有四人),其中一被害人为重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其饲养的是烈性犬,曾经咬伤过多名被害人,继而带所饲养的烈性犬外出时未套狗链、未尽看管义务,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狗伤人的行为,又咬伤被害人致重伤二级,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被告人胡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了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与其他案件相比,其特殊性在于:两只狗咬伤他人的行为多次是在主人在场的情况下发生,并且被告人的妻子也曾被狗咬伤。被告人陈述有多段描述二犬不受其控制——“大声喊这两条狗,但这两条狗似乎咬红了眼,不听他的口令,继续在咬”,“他认为他是完全可以将这两条狗咬人的行为制止的,所以未套狗链,但他未想到这两条狗这次咬红了眼,制止不了了。


上述两类案例可以看出,咬死他人的犬或者咬伤多人的犬一般为烈性犬或有咬人史的犬类,主人负有较高的注意和管理义务,若主人疏忽大意管理不善,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则极有可能被追究刑责。

03

养狗人未受刑事处罚,伤者不服提起其他诉讼

1. 河南平顶山靳某被狗咬伤致死


靳某被李某的藏獒咬死,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作出(2018)豫0423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提起抗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4刑终3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抗诉,维持无罪的原判。这两份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上均显示为不公开,不公开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被害人靳某的女儿不服,自无罪判决作出后不断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手段试图寻找其他救济手段试图使养狗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最终被法院以重复起诉、滥用诉权等理由一一驳回。


2. 海口市(2018)琼0106刑初785号案


陈某被曾某及曾某女儿养的狗咬伤,但曾某未被公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陈某以曾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自诉被驳回。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刑申79号通知书中,海南省高院向陈某阐明,其多项请求均不属于法院可受理范围:


关于你申诉提出的十五项要求,除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请求属于法院审查答复的事项范围外,其他十二项请求,如要求判决对狗主人按照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罚款,判决狗主人对狗未检疫、免疫一事进行罚款,判决将狗送到犬类收容机构进行狂犬病毒检验,判决狗主人出示事发前对狗进行检疫的证明文件,判决狗主人出示办理过养狗登记证的证明凭证,判决曾某提供女儿的身份资料给你用于诉讼……等等,均为涉及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职权范围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答复的范围。


法院作出的说明恰反映出当下现实,即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机关单位对养犬负有管理义务,对养犬人难以进行有效约束。


除直接伤人之外,还有为数众多的案例为狗伤人财物后引发双方纠纷。如狗咬死他人的宠物、他人饲养的鸡鸭、羊等,他人财产受损后,与养犬人发生进一步纠纷,以致酿成故意伤害案、寻衅滋事案。



结语

崇州女童被咬案发生后引起了广泛关注,目前女童生命体征平稳,养狗人唐某也并非故意用狗伤人,难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若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有多个受害人,并且要结合饲养环境、条件等综合评价。笔者认为此案可能最终更接近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量刑三年以下。

总之,希望此案可以推动完善规范国内养犬的有关法律法规,如若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即便有诸多血淋淋的先例,也难以警示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加以防范和看管。恶犬伤人事件或者因此引发的纠纷还会不断发生,受害人却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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