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3 16:32:11 查看61次 来源: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外嫁女有没有补偿、应不应该给予补偿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实践中,时常有村委会或是相关部门认为已经嫁出去的女性不应该得到相关的征地补偿,且其也不属于补偿对象。
那么,村委会的这种做法对吗?在征地拆迁中,应不应该要对外嫁女进行安置呢?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也就是说征收方、村委会是不能以外嫁女的名义来拒绝给付拆迁补偿款。
所以在实践中,外嫁女能不能获得本村征地补偿款的问题转变成了外嫁女能不能获得本村集体经济组成员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一般都是按照是否拥有本村的户口进行认定。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妇女结婚在本经济组织,不涉及户口的迁移问题,对其成员资格自然无争论。但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嫁到城镇的,其成员资格就应区别对待了。
一、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妇女因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在婆家,户籍没有迁出,承包土地亦存在,这要认定为原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参加原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户籍已迁到婆家,居住生活在婆家,在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的,则不能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应当按安置对象,依附于原承包农户(娘家),对征地安置补助费则享有分配权。
二、对在城镇结婚的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农村妇女结婚到城镇,户口未迁出,承包地亦保留,但在城镇婆家居住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原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户口已迁出,已取得城镇(不设区的市)户口,居住城镇生活,但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再有成员资格,不能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但可因保留有承包土地,应当系有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分配权。
三、因丧偶和离婚回娘家居住生活的
户籍和承包地仍在婆家的,具有婆家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若户籍已迁回娘家,居住娘家生活,仅承包地因“减人不减地”原则而留在婆家的,不再对婆家征地补偿款享有分配权。但是,该承包土地毕竟为其生存所依附,因此,应当对该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享有分配权。
《民法典》第265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所以如果真的遇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排除你获得补偿的权利,那么我们是可以向镇政府申请介入调解的。其次,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撤销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方案。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对妇女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问题的重视,首次明确在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
所以昌运拆迁律师在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遇到外嫁女补偿安置权益纠纷时要及时依法申请当地政府的调解、决定,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及时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有效保护外嫁女的合法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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