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4 12:05:45 查看391次 来源:罗龙江律师
导读:被胁迫威胁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效力是无效的。拆迁补偿协议纠纷处理方法包括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拆迁补偿纠纷起诉需要的证据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
一、
在被胁迫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认定无效。
二、
拆迁补偿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法律手段解决:
包括协商、仲裁以及向法院起诉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
拆迁补偿纠纷起诉需要以下证据: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涉讼房屋拆迁的行政依据;
3.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4.属二次性安置的,提供临迁房屋的状况证明;已回迁的,提供回迁房屋的状况证明;
5.支付或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凭证;
6.与诉讼请求或当事人的主张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一,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份数。比如,原告提交证据材料,案件有一个被告,应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有两个被告,则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依次类推。对证据材料原件,当事人应按法院通知或在出庭诉讼时提交。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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