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签字属伪造无因果仍担责任

2020/05/19 10:42:00 查看1331次 来源:罗龙江律师

  冒名签字属伪造无因果仍担责任

  二审判决时间: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民终13203号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黄法西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

  事发2015年,产科纠纷,新生儿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胡某在营养极差的情况下符合因患间质性××合并炎性分泌物堵塞支气管致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笔迹鉴定《患者跌倒、坠床风险评估单(成人)》中“患者/家属签名"处“胡某某"签名字迹与胡某某样本字迹不是同一迹人的笔迹。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为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机构。因经鉴定《患者跌倒、坠床风险评估单(成人)》中“患者/家属签名"处“胡某某"签名字迹并非本案胡某某所写,法院将该页病历材料从送检材料中剔除。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19年1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医方开发区医院对被鉴定人胡某之母张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2.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和被鉴定人胡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过错参与度中间值拟10%左右(供委托单位参考)。

  一审法院认为,死者胡某死亡主要原因是胡某某、张某某作为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开发区医院医疗过失与死者胡某死亡存在轻微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1%~20%。

  对于胡某某、张某某主张的因《患者跌倒、坠床风险评估单(成人)》中“患者/家属签名"处“胡某某"签名字迹并非胡某某本人签名,故本案产科病历存在伪造病历情况,应当推定开发区医院全责。开发区医院确实存在擅自在《患者跌倒、坠床风险评估单(成人)》上仿冒胡某某签名的不当行为,但是综合本案产科诊疗过程来看,张某某在开发区医院处住院治疗期间并未发生跌倒、坠床事故,胡某某、张某某提供的中山大学法院鉴定中心就死者胡某死因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记载:死者胡某未有机械性损伤征象。故开发区医院该不当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当事人遗失、隐匿、涂改、伪造、毁损病历资料以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致使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所指情况。故对胡某某、张某某该主张不予支持。

  因开发区医院存在仿冒胡某某签名的不当行为,结合以上鉴定意见,酌定开发区医院对胡某某、张某某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患者跌倒、坠床风险评估单(成人)》上“患者/家属签名"中胡某某签名的真实性与本案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因开发区医院存在上述过错,其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对其承责比例的确定并无明显不当之处,本院亦予维持。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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