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中征收方可以单方面认定自己的房屋为危房吗?

2023/11/20 08:49:57 查看33次 来源: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城乡规划法》与《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改善被征收人低收入、生活困难的情况,征收方可以对已经不适合居住的房屋进行危房改造。

但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我们过去却时常能听到征收方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危房来加快征收进度。

征收方“以拆违代替征收”、“以拆危代替征收”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真正的危房,应该如何申请鉴定,申请鉴定的主体是谁,申请鉴定后鉴定的合法程序应该是怎样,以“危房”名义强拆,是否违法?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究竟什么才是危房。

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且房屋是否为危房是需要经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才能确定的。

房屋是否是“危房”是需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具有专业知识或经过培训上岗的专业人员,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09〕69号)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将评定为C级或D级的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危房一般分为4个等级:

A级为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为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

C级为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为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危房是有一定标准的,并且它也并不是相关部门一纸通知或是口头说你房屋是危房就一定是危房的,危房是有法定的鉴定程序的。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的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此外《城市危险管理规定》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所以能够进行申请房屋鉴定的只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其他单位或个人是不能申请对房屋进行危房鉴定的。

除了上述之外,被征收人也要知道即便自己的房屋被认定成危房,也并不会意味着它就必须被拆除。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可知,若房屋被认定为危房,可以根据认定的危险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理,即:

1)对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进行观察使用;

2)对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直接进行使用;

3)对于没有修缮价值,暂时不便进行拆除,但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则停止使用;

4)对于整幢无修缮价值的危险房屋,则立即进行整体拆除。

除此以外,就算房屋是危房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也不能以此为理由不遵守法定的征收补偿程序。

因为“危房”不是违法建筑,目前,也没有法律法规将其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

因此,一旦进入征收程序,即便房屋是“危房”,也应当给予补偿,对其实施征收,应当按照征收程序进行,先补偿,后拆征收。

最后通过上述法条我们可以发现,房屋是否是危房并不是征收方单方面决定的事情,而是需要经过专业的鉴定人员进行上门检测才能得知的,且征收方并没有权利申请对房屋进行检测。所以,如果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方单方面对房屋认定为危房并要实施强制拆除的时候,应该尽快咨询专业的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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