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0 12:01:45 查看158次 来源:罗龙江律师
导读:拆迁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当事人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拆迁人未办理相关的拆迁手续,拆迁人与不在拆迁范围的方式认订立合同。拆迁赔偿的项目有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等。
一、
拆迁合同的无效情形有:
1.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协议全部无效;
2.拆迁人没有办理相关的拆迁手续,不具有拆迁的资格,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应当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拆迁人与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
二、
拆迁赔偿的项目包括如下: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
拆迁协议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七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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