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嘉兴(双倍)二倍工资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分析

2023/11/23 10:56:49 查看146次 来源:李鹏律师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

全国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浙江省相关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12月)

一、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

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一年内又补订了劳动合同的,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一年内又与劳动者补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实际补订日期,应根据补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及其他情形综合认定。

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是多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支付最长不超过11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年届满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四、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该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六、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仲裁时效内,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全额支持?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

劳动者有关支付最长11个月二倍工资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最后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的,应予全额支持。

以上规定明确了劳动者索要“二倍工资”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也规定了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但是未明确是按“整体”计算,还是按“月”计算仲裁时效

笔者查阅相关案例后发现浙江省内判决也有区别,并未明确

以杭州为例按“整体”计算仲裁时效,时效届满前,全额支持;时效届满后,全额作废

案例:(2017)浙01民终7563号

一审法院认为:确认双方自2015年9月14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但结合张某的病情及住院的情形,该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4月19日解除。仲裁时效从劳动合同解除之时开始起算,张某2017年3月29日向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公司应支付张某2015年10月14日至2016年3月26日(2016年3月27日至2016年4月19日因住院,公司不用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21785元.

二审法院以维持原判结案

以嘉兴市为例按月分别计算时效,逾期月份丧失胜诉权

案例:(2016)浙04民终2257号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二倍工资应当按月发放,故橱柜厂当月不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当月就可以申请仲裁,超过一年,当月的二倍工资时效期间即应视为届满.本案中,可以计算二倍工资的期间为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陈某于2015年7月首次就该请求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故陈某在2014年7月之前的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橱柜厂应支付陈某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3月17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二审法院以维持原判结案

案例:(2020)浙04民终3024号

一审法院认为: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倍工资应按月发放,用人单位当月不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当月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超过一年申请仲裁,当月二倍工资时效即告届满,章某于2020年4月向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故某公司关于章某2019年4月前的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章某诉请的二倍工资期间(2018年6月8日至2019年4月30日),某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期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二审法院以维持原判结案

笔者认为,按照浙江省规定可知,“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措施.且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出台背景也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角度考虑.有关二倍工资中仲裁时效的计算,应依据“.....最后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的,应予全额支持。”的相关规定,虽然部分二倍工资中超过仲裁时效,但应以最后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的作为依据,以杭州为例按“整体”计算,全额支持二倍工资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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