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怎么检查房屋评估报告?

2023/12/13 17:03:38 查看121次 来源: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房屋评估报告是征收中的一个重要文件,其代表着被评估房屋自身的价值。也因此在征收谈判中,无论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人,都会以此报告为基准进行协商谈判。

正因为房屋评估报告本身十分的重要,如果报告本身存在什么问题,那么后面的谈判协商什么的意义就不大了。

所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后,被征收人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检查评估报告。如果评估结果令人满意很显然皆大欢喜。但评估结果很明显不合理那就要着手准备维权的相关事宜了。

关于评估报告可能出现的问题,一般分为两种:第一种,评估报告本身存在合法性问题;第二种,评估报告给出的结果明显不合理。

 一、评估报告本身的问题

一份完整的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封面、致估价委托人函、目录、估价师声明、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和附件。

其中封面应当包括:估价报告名称、估价报告编号、估价项目名称、估价委托人、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报告出具日期;

致估价委托人函应当包括:致函对象、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价值时点、价值类型、估价方法、估价结果、特别提示和致函日期;

封面和致估价委托人函之后应当使用目录的方式将其他项按前后次序列出名称及对应的页码。

法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所以未经被征收人们商讨就被告知由征收方选择的评估机构很明显是不合理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也就是说,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做出,应当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见,要给予被征收人选择权。

在被征收人意见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者抽签的方式随机产生。无论如何都不能由征收方单方面决定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如果被征收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拿到房屋评估报告或者评估报告上面写明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被征收人完全不知情时,那么我们就要提高警惕了,因为这种情况下评估报告中的结果很可能并不合理。

 二、评估报告的结果不合理

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时,法律是赋予了被征收人相应的救济权利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明确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 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 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即依法针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有些情况下被征收人并不知道法律赋予了自己复核权,在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时,会选择不接收报告甚至是把报告扔掉等极端方式来进行反抗。但实际上这些行为不仅对维权没有帮助,还有可能因为错过了维权期限导致更大的损失。

最后昌运拆迁律师提醒您:在评估过程中,每一个步骤都关系到评估结果,而评估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后续的征收补偿谈判,关系到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居住水平。因此,对评估报告的每个细节我们都要格外谨慎,细心检查。如果我们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发现疑问,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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