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鉴定意见,推翻自书遗嘱

2023/12/15 09:19:10 查看112次 来源:孔民律师

基本案情

老邓与原配妻子孟女士育有一子小邓,孟女士在1999年去世。

2002年老邓作为买方与航天科技集团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以成本价购买了1号房屋,并使用了孟女士的工龄,房屋产权登记在老邓名下。

2018年,老邓与赵女士结婚,2020年老邓去世。

现在小邓拿出一份2017年老邓立的遗嘱,主要内容为:立遗嘱人:老邓,身份证:XXX,日期:2017**日,现立遗嘱如下:本人的1号房产,在本人老邓去世后,全部遗留给儿子小邓。遗嘱受益人:小邓,身份证:XXX。代书人:于某,见证人:杨某。

赵女士也拿出一份在2019年老邓立的遗嘱,并说明遗嘱全文都是老邓手写的,遗嘱的主要内容为:我老邓有一套住房,1号房屋,我去世后把我的房子交给我的妻子赵女士。身份证:XXX,特此立遗嘱。立遗嘱人:老邓,2019**日。

小邓和赵女士均要求1号房屋归自己继承所有,那么到底应该归谁呢?

【义贤律师分析】

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所以,1号房屋虽然使用了孟女士的工龄,但是不影响1号房屋全部份额属于老邓。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生效遗嘱为准。本案中,目前的情况是对小邓不利的,唯一的办法就是推翻赵女士的遗嘱。赵女士称遗嘱全文都是老邓手写的,所以可以通过申请鉴定来确定遗嘱的真伪。

【法院认定】

《房屋买卖契约》签订时孟女士已经去世,且1号房屋登记在老邓名下,因此应属于老邓的个人房产。

本案中,小邓提交了2017年老邓订立的遗嘱,法院向两位见证人核实的情况与小邓描述的一样,所以认定该遗嘱真实有效。赵女士提交了2019年老邓订立的遗嘱,小邓申请对该遗嘱进行鉴定,经过司法机构鉴定,鉴定的多处内容不是一人所写。鉴定意见与赵女士诉说的2019年遗嘱全文为老邓一人所写的情况相左,所以赵女士不能依据该遗嘱继承1号房屋。1号房屋应当按照2017年遗嘱由小邓继承。

判决如下:

登记在老邓名下的1号房屋由小邓继承所有;小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X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赵女士配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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