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以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吗

2024/01/22 16:15:31 查看127次 来源: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导读: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保留着结婚需要给付彩礼的习俗。而且,结婚是子女终身大事,往往是由父母一手操办,父母代送彩礼,父母代收彩礼。与此同时,在大部分农村地区举行完婚礼并共同生活被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但是,按照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之规定,只有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结婚登记,才算确立了婚姻关系。因此,当前述情形的男女双方产生矛盾欲结束“婚姻关系”(实际为“同居关系”)时,往往伴随着返还彩礼的问题。而此时,确定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双方需要考虑的问题。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可见,上述情况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那么,该以谁为诉讼主体呢?

1,一种观点认为,建立“婚姻关系”的是男女双方,并非其父母。因此,诉讼主体应为男女双方本人,父母不是适格的主体。司法实践当中,也确实有应诉方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2,另一种观点认为,父母是实际支付彩礼及收取彩礼的当事人,诉讼主体可以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

小编认同第二种观点。建立“婚姻关系”的虽然是男女双方,但支付彩礼及获取彩礼的受益人往往是双方的父母。而且,一方父母支付彩礼时,一般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支付的。因此,男女双方及父母均可成为当事人。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应诉方以父母不是适格主体为由抗辩的,法院一般也不会采信。因此,无论是提起诉讼的原告方,还是应诉的被告方,父母均可作为共同当事人。

小编建议:在返还彩礼诉讼中,父母可以作为当事人。虽然原告可以选择将父母列为共同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不列为共同当事人。但根据小编代理的案件来情况看,在部分地区将父母列为共同当事人,尤其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一方面,在给付和实际收取彩礼的数额、过程及细节上,父母往往更清楚,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另一方面,父母的偿还能力一般比子女更好一点,更有利于案件结果的执行。因此,在该类案件中可以考虑将父母列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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