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作用

2024/01/24 14:52:39 查看61次 来源: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导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案件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但根据不完全统计,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在案件初始阶段缺乏请辩护人的意识,认为案件能否胜诉的主要依仗是法庭,而律师在法庭之外起到的作用微乎极微,其实不然,近年来,随着辩护制度的完善,辩护律师在庭前发挥的作用愈发重要,甚至在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某些案件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就能取得决定性结果,更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我们先要明确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是哪个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的流程从立案到庭审判决,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而审查起诉阶段是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过渡阶段,是指案件在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检察机关会安排检察官对卷宗材料进行审查,详阅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等,继而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刑事诉讼程序。

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落实很多工作,相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律师享有更多的法律权利,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一、查阅、摘抄、复制权

刑事案件的相关卷宗具有严格的保密性,作为犯罪嫌疑人及家属是无法审阅的,因此他们对涉案案情的了解大多浮于表面,无法深入为自己辩护,容易错失最佳的辩护节点。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全案卷宗,详细了解侦查机关报送涉嫌的罪名及案件事实,进而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否有非法证据等,针对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核实或提出问题。

二、会见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犯罪嫌疑人在押后就可以进行会见,该权利于侦查阶段就可享有。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在详细阅卷后,对于案卷中的部分问题可以会见在押嫌疑人当面核实,详细向嫌疑人了解案件的始末,对嫌疑人提供的证据和线索再向检察机关申请调查核实,以争取有利事实,最大程度的完善辩护思路,为嫌疑人争取相应的权益。三、调查取证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也享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如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及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四、辩护权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在通过阅卷、会见、必要证据调查取证后,便可在掌握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辩护思路,起草辩护意见,详细阐述针对案件的辩护观点,如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意见,并将辩护的法律意见书提交至检察机关,以供检察机关参考并予以采纳,最后作出对嫌疑人最有利的审查结果,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据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当然,除了前述的部分权利外,辩护律师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拥有诸多法律赋予的权利,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律师在担任辩护人的过程中能充分发挥作用,尤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因案件尚未移交到审判机关,辩护律师能充分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沟通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及时指出存疑的证据和错误的法律适用。在审查起诉阶段因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案卷、发表法律意见,更是体现了辩护律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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