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2024/02/16 09:54:16 查看74次 来源:李政律师

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应该说是实践中比较容易混淆的两个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这个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当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两个罪名所保护的客体不同

     从两个罪名的《刑法》规定条文的对比,我们就可以看到“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这两个罪名呢,分别属于刑法中的不同的章节。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这样一类犯罪类型;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的犯罪类型,这说明两者在我们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上呢,是有差异的。合同诈骗罪呢,它所侵犯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以侵犯公私财产权为这个侵害性特征,它与这个市场经济活动有紧密联系,那么这是两者之间最根本的一个区别,也就是合同诈骗犯罪中一定会有“合同”这样一个特定的形式存在,那么这个合同呢,并且是属于我们通常讲的经济合同,它不同于我们一般日常提到的这个所谓的民事交易行为的民事合同,它带有市场经济活动的这样一个属性,比如说两个普通人之间的这个借款,那么他可能会达成某种种口头的书面借款协议,那么这一类呢,它就不属于经济合同,我们称之为民事合同,那么相应的在这个过程中发。他的这个诈骗行为就是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

二、两个罪名立案追诉标准不同

     1、合同诈骗罪追诉起点较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77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刑法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豫高法(2013)336号):以非法占有有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诈骗罪追诉起点较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第1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就是说诈骗罪的追诉起点为3000元,远低于合同诈骗罪2万元的追诉起点标准。

三、两罪的量刑幅度有差异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均是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因《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两罪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不同,实际上在同等涉案金额的情况下,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幅度可能会低于诈骗罪的量刑幅度。

    熟练掌握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两者构成的异同点,是律师做好刑事辩护的基础,律师只有在熟悉法律规定、清晰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为当事人做好刑事辩护,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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