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游戏规则知识产权的保护

2024/02/21 17:40:49 查看145次 来源:陈栩东律师

摘要:网络游戏规则是网络游戏的核心部分,其凝结了游戏设计者的智力劳动,但许多网络游戏规则存在被抄袭被大量复制,开发者却得不到有效维权的问题基于此,文章对当前网络游戏规则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立网络游戏规则保护的立法新模式完善著作权法对游戏规则的保护细节建立网络游戏规则保护相关配套制度等相关建议,旨在能够促进网络游戏规则知识产权保护更加规范,最终创建一个充满创意竞争活力的生态网游市场。

关键词:网络游戏;网络游戏规则;知识产权保护


前言

随着网络竞技行业的发展,我国网络游戏市场亦逐步正规化,但游戏规则被抄袭和剽窃的问题层出不穷,如果任其发展,而不严加干预,那么网络游戏市场将会出现更多不正当竞争方式,也会扼杀网络游戏设计者的创意和灵感,进而打击整个网络游戏产业的积极性。当前,我国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都未对网络游戏规则的知识产权保护做出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亦难以界定网络游戏规则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使得网络游戏规则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滞后性。本文从网络游戏规则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探究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可以弥补网络游戏规则难以受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一、网络游戏规则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和司法未出现直接的产权保护解释

尽管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已经具体列举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型,但这些作品类型中并未提及互联网游戏和网络平台游戏的规则[1]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虽细致地列举了多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型,但仍然未能提及网络游戏与其规则。即便二者都在列举了各种受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种类后加上了其他作品这一类型,但就算把网络游戏算入其他作品这一项当中,其相关规则仍然被排除在知识产权保护之外。这种情况就有较大的概率会导致在司法的具体实施环节出现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因而如果无法明确网络游戏规则是否受我国著作权保护,那么,在司法实施环节,会出现法律层面上的风险。

(二)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难界定

当前司法部门人员并非都是年轻群体,许多法官未接触过互联网游戏,这就使得司法实施环节中的网络游戏规则是否造成侵权行为难以界定。此外,网络游戏规则亦日新月异,而很多法官并非都是网络游戏玩家,进而单纯地对网络游戏规则的理解不深,难以判断网络游戏规则的侵权问题。当前,在绝大多数司法实践过程中,界定网络游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方式,仍然停留在对游戏画面、音效等直观方面的对比,而未能够深入分析游戏规则之间的差异性和同质性,例如同一类型的网络游戏规则必然存在相似性,但这种相似性并不能够构成侵权。

(三)反不当竞争法未直接列明游戏规则抄袭

目前,新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指出了与互联网相关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相应条款,但也未能够明确地把网络游戏规则的侵权行为纳入其中,这使得抄袭网络游戏规则这一行为仅只能受到该法规的原则性条款保护[2]。如果不明确把抄袭网络游戏规则这一行为纳入到该法规当中,那么就使得这一行为是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变得模糊,并且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会缺失对网络游戏规则的保护环节,导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存在漏洞。


二、网络游戏规则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完善策略

(一)建立网络游戏规则保护的立法新模式

当前,网络游戏产业链已经趋于成熟,网络游戏规则亦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网络游戏具体规则在页面设计、动画设计等方面都达到较高的美学标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的法院开始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入手来保护网络游戏规则,这说明了我国对网络游戏规则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未来我国保护网络游戏规则知识产权的方向与趋势[3]。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能够忽略传统游戏类型与网络游戏类型之间存在的质的层面的差异性,亦不能把网络游戏规则判断为纯粹的思想而不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因此,立法机关应创新网络游戏规则保护模式,从网络游戏规则的特点与属性出发,采取保护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为主、以反对网络游戏规则的不正当的市场竞争关系为辅的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似乎具有冲突性和矛盾性,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知识产权人对作品的垄断地位,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的目的是要对市场中的垄断进行限制,或者是破除。尽管看上去二者的做法不一,但在立法目的方面具有共同性,即都是确保和维护权利人的权利。而二者不同的是实现立法目标的路径,前者是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而鼓励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而后者则是通过维护市场中正当公平的竞争秩序、制止不正当的恶性竞争行为来实现立法目标的,所以建立完善的网络游戏规则保护立法,可以阿静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起来进行。

(二)完善著作权法对游戏规则的保护细节

立法机构还需要从整体性角度优化著作权法对网络游戏规则的保护,即把网络游戏认为是一个视听作品,认其通过游戏画面和音频等作为表达方式和路径,从而对网络游戏进行整体性的保护。这种保护模式可以把网络游戏规则当作文字作品中的情节,即把网络游戏规则作为网络游戏的核心组成部分,在保护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同时,亦从整体层面保护了网络游戏规则。通过整体性保护模式,把网络游戏的画面和音频等元素相当于类电影作品或者视听作品,是完善著作权法的权宜之计。

立法机构还可以通过拆分的方式,把网络游戏规则作为单独的保护对象,让网络游戏设计者把网络游戏规则用文字进行描述,进而作为单独的文字作品来保护。这种方式就是把网络游戏中的不同元素独立出来,并对元素细节进行分别的保护,比如,音乐、剧本、绘图等,而这些元素大多已能够通过现有的著作权法来保护[4]。而网络游戏规一直被认为是网络游戏开发者和设计者的思想部分,因而长期被排除于著作权的保护规则之外,只有把网络游戏规则当作与其他网络游戏中的元素一样独立出来,才能够对其加以保护。

(三)建立网络游戏规则保护相关配套制度

建立网络游戏规则的知识产权保护配套制度中,应当引入专家陪审员这一第三方。专家陪审员第三方的加入,不仅仅能够切实地提高司法效率,还能够有效地增强网络游戏规则在实质性相似界定上的可信度,并能够让专家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分担网络游戏规则实质性相似界定的责任,法官的风险与负担则大幅度降低,从而使得法官更愿意对此类案件进行判断和界定。而且,抓紧陪审员不仅能够作为专家辅助法官,还具备人民陪审员的属性和优点,这种优势能够让法官审判案件的有效性大大增加,并能够作为人民陪审员对审判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职业法官与专家陪审员之间能够实现有效辅助,是一种良性互补的关系,还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参与审判的需求。

此外,在建立网络游戏规则的知识产权保护配套制度下,还应当引入技术调查官。当前,现有制度下已广泛地把技术调查官引入到知识产权等专业性高的案件审理环节,但是,如果把技术调查官引入到判定网络游戏规则侵权与否的案件中,就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分别是当前未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界定网络游戏规则侵权案件可以采用技术调查官、引入网络游戏规则侵权判定的技术调查官人选与传统知识产权等案件的技术调查官人选不同。因此,若要将技术调查官引入网络游戏规则判定环节,就应该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规定,并尽可能地选择具有网络游戏玩家背景或是网络游戏规则设计者背景的技术调查官。


结束语

总之,网络游戏产业是近年来热门的产业之一,亦是新兴产业,故而我国法律法规在这一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均存在滞后性,但完善网络游戏市场规则、保护网络游戏规则知识产权、净化网络游戏竞争市场迫在眉睫,本文通过梳理当前我国游戏规则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问题,认为该问题的解决应当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辅。


参考文献

[1]韩其峰,郝博文.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法》保护可行性探析[J].天津法学,2021,37(03):17-25.

[2]卢海君.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法地位[J].经贸法律评论,2020(01):134-143.

[3]宋滟霞.现行著作权法对于网络游戏要素的保护[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9(14):55-56.

[4]张凯,张樊.网络游戏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困境及其突破[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9(04):9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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