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改为经营用途,征收时如何补偿?

2024/02/22 20:18:50 查看145次

案情概况

杨某某拥有在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屋,附近有天然温泉,故用于开办“农家乐”,并拥有合法的餐饮服务许可证。2012 年,息烽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杨某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息烽县政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经测绘、评估。作出《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但杨某某未签字认可。双方多次协商征收补偿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息烽县政府遂于2014年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为杨某某提供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其选择。货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款、附属设施补偿款及装饰装修补偿款、搬迁补助费、过渡费;产权调换为杨某某提供了相应的房屋,并包括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款、搬迁费、过渡费。杨某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观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因“住改非”而用于经营的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本案应按照政府制定的《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和《手册》给予待工人员公平、合理的补偿。

本案所涉征地地块由于拥有独特的温泉旅游资源,当地农户大多长期开办“农家乐”,与其他一般集体土地拥有种植、畜牧、林业经营不同。本案当事人杨某某的农村集体土地已于2012年被批准征收,但由于当事人与政府一直未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迄今政府未就房屋进行拆除,该房屋也一直由当事人继续使用。若仍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补偿对当事人进行补偿,会使当事人权益受损,故在本案中,对于待工人员,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给予一定补助,具有法理和事实上的基础。

当前,对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但对于集体土地上征收安置补偿比照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进行,如何准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进行,对哪些项目比照参照适用,全国范围内并无明确而详细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定,更多见诸各地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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