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官不见官”却可以得到有效解决,我国法治更进一步!

2024/02/23 19:50:08 查看68次

我国“民告相关单位”案件都是出现在行政诉讼中,但实践中,最常见的纠纷是在征地拆迁中产生的,比如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违法拆除房屋、征地拆迁程序颠倒,以及在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遇到的以拆违促拆迁,以拆危促拆迁等纠纷。

遇到上述问题,很多被征收人第一时间都会想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大多会选择去法院诉讼,征地拆迁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时,通常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而且,许多被征收人也希望通过法庭与行政机关负责人就自己在拆迁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面对面沟通,对自己遇到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中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

根据该规定,大家可以了解到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原告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强制拆除的案件,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等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也就是说,征地拆迁中所产生的一系列纠纷问题,当被征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概率会越来越大,老百姓与相关部门负责人面对面沟通问题的机会也要越来越多。

此外,除了明确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出庭诉讼的案件范围,还明确了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范围。除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可以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协管行政事务的巡视员、调研员,以及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规划师、总审计师、总经济师等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可以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如果相关部门的正职等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应诉时,可以委派上述内容中提到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如相关部门委托村委会等这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为被告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话,是不可以的。

《规定》中还有很多涉及到行政机关出庭的规定,杜绝行政案件庭审中以往常见的告官不见官、见官不出声、出声如无声的行为,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

拆迁纠纷需要在把控全局的同时,采取多渠道多方式的维权思路,持续全面的推进整个案件。因此,维权有难题,请咨询专业律师,将为你的拆迁全过程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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