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相关审查要点

2024/02/27 11:18:13 查看321次 来源:陈澄宇律师

一、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和审查要点

(一)借贷主体的认定

【审查要点】

1.出借人身份的认定

(1)借条所载出借人与借条持有人不一致时,借条所载出借人为债权人,但持有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身份的除外。

(2)未记载出借人的借条一般可推定借条持有人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

未记载出借人的借条系出借人制作的格式模板的,不能推定借条持有人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条持有人举证证明其具有债权人身份。

2.借款人身份的认定

(1)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字、捺印并非其本人所为,除应明确真正的签印人外,还要综合考虑出具借条时的具体情形及当事人行为的合理性、借款实际由谁取得及其用途、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当事人对相关情况是否知情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实际借款人。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但在实际收取款项后并未将款项交付给借条上记载的名义借款人,也不存在其他委托代理关系的,可认定该行为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其承担还款责任。

(3)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一般不予支持。

(4)关于家庭成员之间代为在借条上签字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审查规则:出借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委托书、合同书、印章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5)关于借款人以向中间人还款为由主张已履行还款义务的审查规则:在出借人并未约定由他人代为收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向中间人还款的,不构成已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主张中间人构成表见代理的,按照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进行审查。

3.网络平台是否构成借贷或担保主体

(1)网络贷款平台仅提供贷款平台或信息中介服务,且未受让债权或承担债务的,一般不构成借贷主体。

(2)如果网络贷款平台并未承诺对贷款提供担保,平台提供者不承担担保责任。

(3)如果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该网络贷款平台提供有担保人身份,应承担担保责任。至于具体的担保形式,应当视网贷款平台提供的承诺或宣传内容来确定。

(二)借贷合意的认定

【审查要点】

1.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

(1)若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借款人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相关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以下三个步骤进行审查:首先,出借人提交相关转账凭证证明钱款交付事实,对借贷合意进行初步举证;其次,在出借人提交转账凭证后,借款人抗辩转账是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最后,借款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出借人进一步举证后,仍无法证明借贷合意存在的,由出借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即借贷合同未成立。

(2)出借人依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如果借款人对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并以其他法律关系进行抗辩或反诉的,借款人对此应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审查后确认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且双方亦不属于通过结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的情形时,法院可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2.意思表示瑕疵的认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第三人以欺诈(一方知晓)、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撤销的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法律约力。当事人应该对是否受欺诈、胁迫负有举证责任,法院应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三)借贷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认定

【审查要点】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自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且出借人交付了款项时,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

2.除自然人之间以外的其他民间借贷合同

借贷双方就借贷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时成立并生效,但当事人另行约定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法律关系的识别认定

【审查要点】

对于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承揽、股权转债权、合伙纠纷、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在事后通过借条等债权凭证对债权进行了确认,原告以此为依据提起间借贷诉讼,请求对方偿还借款的,如被告在诉讼时未提出异议,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将基础的法律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法院再此进行审理;如被告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提证据证明纠纷确系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可变更诉讼请求,若当事人变更了诉讼请求,则法院按照实际法律关对案件进行审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具有对在先法律关系清理结算价值,在先法律关系已消灭,当事人可依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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