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相关问题研究之金额以及履行的认定和审查要点

2024/03/13 10:37:33 查看183次 来源:陈澄宇律师

一、民间借贷金额的认定和审查

(一)借贷本金的认定

[审查要点]

1.一般情况下,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即为借款本金

2.若约定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本金为实际出借金额

3.若双方约定将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人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需审核前期借款利率是否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未超过的,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上载明的金额可被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但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与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上限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对于一审受理于 2020年8月20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率保护上限为 24%)。

4.对于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等,应审查中介一方是否为借人提供了相应的居间服务事实,若没有,则有关代扣的咨询费、服费等均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二)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的认定

[审查要点]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审查双方是否约定利息:

(1)若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若约定利息,应审查约定利率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除自然人之间以外的其他民间借贷,审查双方是否约定利息:

(1)若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若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应当结合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若约定利息的,应审查约定利率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3.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1)关于逾期利息的保护上限等问题以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2)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是处于逾期状态的本金数额,应注意在部分还款和分批还款情形下对本金的认定。

(3)逾期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为借款期间届满的次日。

二、民间借贷履行的认定和审查要点

(一)款项交付的认定

[审查要点]

1.一般情况下,收条、收据可证明款项交付事实

2.银行转账支付的,借贷双方的转账凭证或银行流水一般可证当事人之间已完成款项交付

3.支付宝、微信转账的,一般需向法院提交转账记录及对应的银行流水,证明支付双方为出借人与借款人。

4.现金交付的:

(1)如果借款人确认收到款项,一般认定出借人主张的交付事实成立。

(2)如果出借人提供了借款人出具的收据,一般可据此推定出人已履行交付义务。若借款人对借款的交付情况存在异议,那么借款人应当向法院说明为何在出借人未提供借款的情况下仍出具收据。如果借款人的说明、抗辩或者反证足以对款项支付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则应当再由出借人进行举证,以证明款项已经支付给借款人。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说明交付的时间、原因、地点、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等情况以及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3)如果出借人无法提供收据,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审查交付金额。小额借款的,若出借人主张系现金交付且能够提供借据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般可认定交付钱款事实存在。大额借款的,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则需结合以下要素综合判断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

第二,审查交付资金来源。一般而言,出借人的资金可通过三种途径获取,即银行取现、向他人筹集以及存于住所。

第三,审查出借人的资金实力。资金实力是查证交付事实的关键因素,可以综合出借人的家庭背景、工作情况及收入状况等综合判断。

第四,审查当事人对交付的自述。法官可以询问当事人关于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在场人、场景以及详细的交付方式等细节问题。

第五,审查当地及双方交易习惯。在以现金交付为主的地域,大额借款采取现金交付具有一定合理性。此外,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显示双方在多次借贷中均以现金方式交付,大额现金交付亦具有一定合理性。

第六,审查证人证言。注重审查证人证言之间以及证人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综合证人到庭情况、案件其他事实和证据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进行判断。

(4)出借人向第三人交付借款的,若有证据证明系借款人指定或认可的,应认定款项完成交付。

(5)保证人收取款项的,需结合相关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交易习惯认定保证人收取款项是否系借款人指定或认可。

(6)借据所载的借款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的,由出借人明其是否足额支付,若出借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足额交付的,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

(二)偿还的认定

[审查要点]

1.借款人归还款项不足以偿付全部借款时,若双方对于还款顺序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以下顺序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截至还款日的利息、主债务。

2.若借款人主张提前偿还借款,出借人表示同意,属于借款合同内容的变更,以变更后的内容确认权利义务关系。

3.关于提前偿还借款是否构成违约,可按照以下规则处理:首先原则上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不属于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如果合同约定借款人需要赔偿损失的,应慎重认定出借人是否有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并由出借人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出借人因提前收回贷款而获得收益的,还可以适用损益相抵的规则对这部分收益讲行扣除;最后,如果合同约定提前还款需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结合出借人的具体损失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END

 


更多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